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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商学院27|法律无效定律:法律为什么会事与愿违

律师商学院27|法律无效定律:法律为什么会事与愿违

作者: LawXu徐晟磊 | 来源:发表于2017-08-13 07:45 被阅读407次

一、法律人的思维有问题吗?

房产交易税、奢侈税应该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又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保护员工的权益了吗?

这些在法律人眼中看似确定无疑的问题,现实中的答案却并非那么笃定。
法律人经常以规则意识自居,但却也正是因为囿于这样的法律思维导致我们很多的立法和政策最终都事与愿违。

研究的对象同样是人,但经济学家看待人的视角与法学家或法律人却大相径庭。法律人的思维通常是线性的,演绎推理式的,他们将人视为一种相对静态的存在,即输入特定的法律,就应该输出特定的行为。法律人追究普遍的公平正义,追求同案同判,这种认知让法律人对自己制定的规则过于自信,总是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来俯瞰社会中的芸芸众生,但却常常忽视了个案中人的能动性。

经济学家则不同,经济学首先假设人就是理性的,会根据环境的不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因此人在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变量,人的行为经常是“测不准”的。比如股票行情测不准,房价调控预期测不准,经济泡沫也测不准。

其实测不准原理同样也适用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及政策本身就会对市场及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产生影响,经济主体会寻找替代方案去化解因法律而导致的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法律无法实现其立法初衷。——这就是所谓的“法律无效定律”。

二、“法律无效定律”背后的原理

“法律无效定律”是由“需求第二定律”衍生而来的。但在解释“法律无效定律”之前,先得解释几个基础的概念。

1.需求第一定律

想必大家对需求第一定律都不会陌生。需求第一定律的内容是:

“无论何时何地,价格提高,商品的需求量就减少,价格降到一定程度,需求量就会增加。”

简而言之,即“价格决定供需关系”。价格决定需求量的“需求曲线”表现为一条始终向下倾斜的函数曲线。

需求曲线

“始终倾斜向下”也就是说不存在价格越高,需求量越高的情况。可能这有些难理解,那我就还是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为例吧。

根据“需求第一定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律师,其收费越高,那市场对他的需求量也就越低(案源越少)。那怎么解释在北京、上海或者知名律所的律师,在收费跟其他地区或律所同样的情况下,他们的需求量(案源)却比其他律师要大;而即使他们的收费更高,市场对他们的需求量也不会降低。这是否证明了也存在价格越高,需求量越高的情况呢?

不是的,这里的所说的北京、上海或知名律所律师的需求曲线其实与普通律师的“需求曲线”都不是同一条曲线,单就北京上海律师个人来说,他的需求曲线仍然是倾斜向下的,只不过因为品牌、专业上的优势,让他们的整段曲线向坐标轴右侧移动了。

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2.需求的价格弹性

我们通常会把某类特定商品认为是奢侈品,而另一类商品则归为必需品,这种分类似乎应该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古驰、普拉达的箱包是奢侈品、钻石项链是奢侈品、上千万的豪宅是奢侈品;而诸如水电煤、小户型住房、春节火车票都是必需品。

但其实在经济学家眼中,并没有永恒的奢侈品或者永恒的必需品。就比如,在10年以前,上网费用很高,网速很慢,电脑都还不普及,那想用上快速上网的电脑就是奢侈品,而今却成为必需品;再比如优质的外聘法律顾问对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就是奢侈品,而对于大企业或国企来说,就成为了必需品。

一样商品是奢侈品还是必需品与其商品的属性其实并无关系。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需求的价格弹性。

什么叫“需求的价格弹性”,简单的说就是每当价格发生一个单位的变化,其需求量变化的幅度。如果其需求量也变化一个单位,那该需求的价格弹性指数就是1。如果弹性指数大于1,也就是说价格变化一个单位,需求量变化超过1个单位,那经济学家就把这种商品定义为“奢侈品”,反之则是“必需品”。

就好比中华香烟和茅台酒,价格贵1%,销量可能就会有大幅度波动;而如果食盐价格贵上个一倍,相信我们日常用盐量也不会因此而发生太大变化。

但同一个需求的价格弹性并非是恒定不变的,恰恰相反,在需求曲线上的弹性是处处不等的,且价格越高弹性越大。

价格弹性处处不等

3.需求第二定律

铺垫了以上这些概念后,我们就来介绍需求第二定律,其涵义是说,随着时间的变化,价格弹性会逐渐增大,即人们能够选择的替代方案会越来越多。

举个例子来说,当中华香烟的价格高的离谱,它的弹性就非常大,而一种商品弹性越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的替代方案就越多,买不起中华的人可以买利群、黄鹤楼、南京等等,甚至如果香烟的价格普遍太高,就会有其他能够替代香烟的致瘾产品出现,比如电子烟、含尼古丁的口香糖或者是网络游戏。

而当一个商品的价格无限低,甚至免费,那它的价格弹性就无限小,替代方案也会越来越少,甚至可能别墅都会变成刚需——谁都想住大房子么。

4.法律无效定律

法律无效定律正是需求第二定律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

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是必需品,即弹性很小,那该方就不太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负担。即使负担了,也会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例子:

(1)房产交易税、奢侈税应该由谁承担?

房产交易税包括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但实际上,当楼市火爆的时候,出卖人会把将该些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甚至买受人会主动愿意来承担所有税费以争取稀缺的买房资格。而当楼市不景气的时候,这些税费都会由出卖人承担,甚至中介费都会减免。

(2)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又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中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各自的缴纳比例大家一查便知,但实际上,如果企业急需某一人才,也就是说该人才是企业的必需品,弹性很小,那企业就会承担诸如养老保险、公积金在内所有本应由员工承担一部分的费用。而当员工应聘的竞争很激烈,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弹性很小,那即使让员工自己交社保,员工都会答应。

所以当有人问到某部法律的立法初衷是想保护哪一类群体,或者某一税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没看过本文的律师们,你们大可以循规蹈矩,按照法律规定来解答。但如果你理解了价格弹性的概念,了解了需求第一定律、需求第二定律,以及“法律无效定律”之后,你就该知道,答案是不确定的,关键不在于立法初衷,而在于市场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

三、需求定律的启发

需求第一、第二定律为我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了经济学的新视角。
其一 ,我们应努力将自己法律服务的需求曲线往右侧移动。比如通过提高业务水平,增加品牌溢价。
其二,我们应努力将自己变成客户的必需品,也就是让弹性更低。比如增加与客户的粘性,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需求等。
其三,越是赚钱的业务,越有可能出现替代方案,比如律所之外的法律服务机构或非法律机构都会来争抢该业务的市场份额,所以一定要居安思危,降低服务毛利率或提高服务的门槛。


本文中的经济学概念,都来自于北大国际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薛兆丰老师,如果您觉得我对其理论的理解不够到位,我推荐您可以直接阅读薛老师的著作《经济学通识》或订阅其在得到APP的专栏。

律师商学院,让我们用经济学思维认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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