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新疆某地,朱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外出,没有与前车保持合适距离,其紧随的前方公交车也没按规定靠边停车,朱某紧急躲闪避让,导致电动车失控侧翻,朱某碰撞路沿石,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因事故责任划分发生纠纷,各方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1.公交车与朱某所驾驶的车 辆,没有存在剐蹭或碰撞,即没有接触,是朱某驾驶车辆自行失控导致侧翻后碰撞道路西侧路沿石,才造成朱某死亡。2.朱某的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饮酒不能上路,虽然公交车没有按照规定距离靠边停车,但是不违法,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交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车未发生碰撞,但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某保险公司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这一特殊交通事故再次提醒我们,遵守规则,文明出行,我们每个人都要身体力行,这绝不仅仅是贴在路边的标语或用来说教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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