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友人来电询问小区地面车位的相关事宜,原因是他们小区新的物业公司,最近把原在公共道路上画出来的停车位上都安装了地锁,不买车位就不允许车进院了,并且一部分车位被物业公司卖给了其他小区的业主,他每天只能远远的把车停在马路上,寒冬要到来了,接送孩子等必要的出行都十分不方便,为此事非常苦恼,他想了解这件事如何维权,如果诉诸法律,有无胜算。我告诉他,物业不能这样任性
这是因为,民法典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条特别强调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的前提条件是这些用于施划车位的道路或场地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性质。这个小区有争议的车位是在公共道路上划出的,使用权自然应当属于本小区的全体业主。所以这就很容易回答这个朋友的疑惑了。一是这些车位首先要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二是这些车位使用权归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销售或出租。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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