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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家公司购买人身险,能获得重复赔偿吗?

在多家公司购买人身险,能获得重复赔偿吗?

作者: 北方原野斯夫 | 来源:发表于2024-10-03 22:36 被阅读0次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为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经常以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的方式来获得高额保障。那么被保险人一旦出险,能够获得重复的赔偿吗?

      一驾驶员甲某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在一次装卸作业中,甲某因意外跌落不幸受伤,事后向两保险公司索赔,但其中一保险公司以甲某存在重复投保为由拒不赔付。甲某走投无路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某甲虽然在两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意外伤害险,但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重复投保做出限制,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保险公司的赔付也未加重另一保险公司的负担,故另一保险公司主张的多投无效或者两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周某损失的意见不成立。因此,判决另一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原告周某损失。

      法官如是说: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损失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收益。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因此该类保险一般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可多份投保,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购买多份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给付型是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凭借医疗费单据申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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