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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辛苦打拼,为何财产却被前夫夺去?

单亲妈妈辛苦打拼,为何财产却被前夫夺去?

作者: 沃晟法商 | 来源:发表于2018-09-18 19:06 被阅读96次

有一位年轻的姑娘向笔者咨询了她家里的事,听完以后心情很沉重,因为笔者帮不了她。这是一起财富传承的人间悲剧,但原本可以避免。

这位咨询者,她有一个大她七八岁的姐姐,姐姐的婚姻很不幸,嫁给的这位姐夫,游手好闲四处借钱,家里总是来要债的人,为了避开这样痛苦的婚姻,姐姐毅然以净身出户的方式离了婚,而且还带着才五岁的小女儿抚养她成人。为了给女儿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和成长条件,姐姐是玩了命的打工赚钱,兼着好几份的工,在淘宝网上还开了店铺,节假日也没有休息,经过姐姐长达五年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成功,不仅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住房,买了车,还有存款和股票,日子开始奔向了小康,就在一家人逐渐过上好日子的时候,很不幸,姐姐突发遇到交通事故,在一个夜里,被酗酒醉驾的司机给撞死了。

在姐姐去世之后就发生了一个要命的问题,姐姐的前夫,不知道从哪里听说这个消息就跑过来,找到妹妹,也就是来笔者这里咨询的姑娘,要求把孩子带走,同时还要求带走姐姐所赚下的300万钱财。妹妹心里当然是不同意的,因为她知道这个姐夫整天游手好闲,如果他把这个钱拿走,可能都会用去还赌债了,所以妹妹非常着急,来咨询我们,看看有什么解决方法。

第一个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谁是继承人,各应该继承多少钱?

笔者了解了一下情况,姐姐和妹妹就姐儿俩,父母早年都已经去世了,姐姐就只有一个十岁的孩子。那么各位也就知道了,姐姐去世,其实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姐姐没有再婚,所以她赚的300万,应该都留给现在大概十岁的这个小女儿。妹妹不是姐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时候,才能轮到妹妹这个第二顺序继承人。

所以,我们分清楚了,300万都是遗产,都归这个十岁的小女儿继承。

第二个问题:自己的外甥女继承的这300万,将来由谁来代管呢?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说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才能轮到其他人来监护。

而且《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还说了: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简单说就是,十岁小女儿继承的妈妈的财产,将由她的亲生父亲代管,因为亲生父亲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职责。

妹妹听到我的答复以后非常惊讶,说:如果300万都由我以前那个姐夫来代为监管的话,能保证都用到孩子身上吗?他到处欠债,游手好闲,谁知道他不会把这些钱挪到别处去用呢?那如果被挪用的话我有什么办法来保护我这外甥女呢?我有什么办法能够帮她守住这300万呢?当她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的内心非常的沉重。

为什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又来看看,实践当中是怎么回事呢?

在我刚才说的《民法总则》的第三十五条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听到这大伙肯定得问我了,说这不是规定的挺明确的吗?除了为维护这个小女儿利益之外,她的爸爸是不能随便乱花她的钱的,从法条上来说是这样,但是在实际发生纠纷举证的时候就很困难。

我举个例,如果这位父亲把孩子从妈妈身上继承的财产,拿一部分去买那种民间的所谓的高息投资理财产品,结果上当受骗,他花了50万买了,结果血本无归,这钱要不回来了,因为这都是骗子投资理财。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很难说他这样是恶意主观恶意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她的父亲会为自己辩解,他会认为他是为了管好孩子的财产,为了帮孩子赚更多的钱,所以他才去买这种所谓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换句话说,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实际上很难证明。

在《民法总则》的第三十六条还说: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那么以下的几款情形是说了哪几种呢?

(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等。姐夫说我能教育这个孩子,我送她去上学,我也能管好她的钱,你别管了。这点我们是很难证明的。

(二)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各位注意,这叫严重侵害。我们也很难举证,说爸爸把她的钱拿走一部分干什么去了。这个动作严重侵害了小女儿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上也很难证明。而且各位知道,如果向法院提出这样的申请,有关个人和组织是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剩下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等。

各位听了就会觉得有点虚无缥缈,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是指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或者是姐。对这个孩子来说,既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能也没有兄或者是姐,死者的妹妹是她的姨,但她的姨居然也不在这种其他个人和组织范围之内,所以听起来会很悲催。

当我把这个结果,向这个年轻的妹妹解释以后,她放声痛哭,觉得姐姐离婚之后,这些年她是眼睁睁看着姐姐身上落下不少的病,没完没了地打工赚钱吃了很多的苦,居然没想到最后辛辛苦苦攒下的300万,居然被那个游手好闲的前夫所占有,这不是意味着姐姐所有的努力都白付出了吗?而且她特别心疼外甥女,明明她的母亲给她留了这么多财产,但法律和实践却不能保护这些财产能用到外甥女的身上!明明300万可以让外甥女享受很好的生活和教育,但到最后这些钱都不知道会被挪用到哪里去。而她却眼睁睁看着,感觉很无力。

所以,当时我们分析的时候还觉得心情很沉重,那我们分析这个案例,其实是为了把它作为前车之鉴,以避免这样的悲剧。在此,我们提出一些可以前置的解决方案,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我相信会好一些。

姐姐能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哪些安排?

第一个方案:比如说姐姐买的房子,她买的时候可以跟妹妹采取共有的方式,让妹妹替她代持一部分房产。代持的那部分房产,她可以让她的妹妹等到自己的孩子这个小女儿成年以后,再由妹妹把她的财产,代持的比例,比如说20%的房产交给自己的小女儿。而自己名下的80%的房产将来继承给小女儿

那大家说这样做不是也一样吗?其实这样做有个好处,80%的产权份额将来由小女儿继承以后,由于另外这套房产还有一个共有人,那么这个对姐夫是一个牵制,姐夫想把这个房子独自卖了的可能性不大。他需要妹妹一起去住建委、房屋交易管理的地方去签字,这样就可以防范他转移小女儿的财产,一旦小女儿长大成人之后,那么爸爸就不再是监护人,就不能处分财产。

第二个方案:通过人寿保险对财产做安排。但它是一种特殊的人寿保险,我们知道很多保险公司都有终身寿险,但有些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附加分期给付协议书的终身寿险。换句话说,当被保险人死亡以后,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理赔金,可以事先按照投保人所签订的一份协议书,来分期支付。这种分期支付的方式很灵活,可以从孩子十八岁之后再开始发钱,也可以从被保险人死亡后,分10年20年付清,也可以指定在子女18岁到30岁的时候分期付完,选择方式比较灵活。我这么一说大家可能就明白了,只要做好这样的分期给付协议书,那么等到小女儿成年以后,从保险公司拿钱的时候,她已经成年了,爸爸虽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也管不着了。

第三个方案:我们还可以做保险金信托或者是家族信托。当然家族信托本身是适合资产财富量比较大的客户,保险金信托比较适合中产阶级和私人银行客户。保险金信托的原理,是把终身寿险的身故理赔金的受益人指定为信托公司。也就是信托受托人,而保单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委托人,她在世的时候已经把两个合同关系都设立好了,当然她的小女儿和其他少照顾的人会成为信托的受益人。每个人受益多少钱?从什么时候开始受益?受益的条件是什么?都可以灵活约定,甚至可以约定,女儿将来在结婚的那一年,信托给付多少钱,女儿将来生孩子的那一年,信付又给付多少钱。所以他的财富传承条件更加灵活。

这是我们刚才说到的一些解决方法。总的说来我们做不到姐姐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提前防范风险,但是我们把一部分的财产,做好这种风险防范,就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孩子了。

刚才讲的这个故事,是涉及到离婚,其实对于不离婚的家庭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孩子年龄幼小,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去世,那么去世这一方留给孩子所有的资产,必将由另外一位在世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监管,法定监护人如果要管好孩子的财产,既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要有比较高的投资理财的智慧,但我们很难要求每一位父母都兼具这两个特长,所以提前为未成年人留下的财富,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确保我们的父爱和母爱,可以守护她的一生,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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