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二审阶段,原保全到期,需要续查封。保全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吗?以下诉责险拒保案例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顾:
此案为二审期间的投保案件。
(一)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书记载:2012年1月,原告刘富安与被告吴大山及马振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大山与马振海向刘富安借款,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息2%。
被告郝高仁及陕西仙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仙原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其中仙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借款展期。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在展期合同上签字盖章。其中最后一次展期合同上约定,上述担保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后借款到期,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原告刘富安即将上述债务人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仙原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原因是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仙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仙原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法庭确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大山及马振海归还原告刘富安本金4860万元及利息等。担保人郝高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仙原公司的担保无效,因此仙原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刘富安不服,提出上诉。
(二)财产保全情况
本案在一审中,刘富安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6年6月,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
保全裁定记载:
冻结郝高仁持有的公司股权;查封担保人仙原公司的4000平米房产一处、800平米房产一处;18000平米及30000平米土地各一块。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案外人齐秋花及刘宇成以自己的房产为刘富安的保全做了保全担保,法院也相应对二人的担保房产进行了查封。
目前本案处于二审未审结状态,但保全裁定书记载的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如刘富安不申请续查封,上述保全财产即将解封。如刘富安继续保全,需要继续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
因此刘富安向我司申请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我司经审查刘富安提供的各种资料后,认为本案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因此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富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因原告刘富安不服,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期间。
本案案情并无风险,本案的风险主要在于保全标的。
(一)本案存在超额保全的风险
本案于2016年6月,法院查封了仙原公司的四处房产及土地,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仙原公司的担保无效,仅需要对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而已经查封的仙原公司的财产价值,粗略估计已远远超过仙原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且属于可分割保全的财产,而且目前处于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阶段,如继续全部续查封,已涉嫌超额保全。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已下达,原保全到期,刘富安应利用续封的机会,客观评估保全财产价值,解封涉嫌超额保全的部分,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本案存在对已保全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本案属于续保全,已经保全了三年时间。如果现在加入保全担保,保险公司需要与投保人约定,只承担出单日之后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此种约定仅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发生保全错误后,部分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对全部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也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此种约定的效力,存在不确定因素,潜藏着对全部保全错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且本案保全的财产价值很大,时间长达三年。如果将来法院认定存在保全错误的成份,损失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经全面评估案情以后,我司诉责险专家小组团队认为,本案超额保全的风险很高,故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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