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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债权人清收的四类关联诉讼

【996】债权人清收的四类关联诉讼

作者: 日课日记 | 来源:发表于2023-08-20 22:25 被阅读0次

    1.撤销权之诉

    《民法典》第538、539条: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民法典》第541条,五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五年后消灭。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代位权之诉

    《民法典》530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之诉。

    代位之诉管辖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前的协议确定。

    3.追究股东责任之诉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容易被股东所利用,从而侵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系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清算、认缴出资等情形的时候,需要启动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之诉。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虚假出资,主要是出资时采取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或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公司完成验资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性质属于欺诈。比如说:验资后将资金直接转出、公司成立后将资金无理由的转给股东、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先行分配利润、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办理减资手续、关联交易变相获得公司财产。

    未尽清算义务。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4.公司人格混同之诉

    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号码)、公司间财产混同、公司间业务混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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