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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属经纪合同解除

韩国专属经纪合同解除

作者: acbdf196af67 | 来源:发表于2021-08-23 17:04 被阅读0次

    近期,不少人咨询“韩国专属经纪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笔者根据大家关心的问题,结合韩国法院判例、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合同,特别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赔偿金等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I.韩国专属经纪合同定义

    “专属经纪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主旨目的的内容为:(1)经纪公司为艺人从事演艺事业提供相关服务,(2)艺人将其从事演艺事业的权利独家授予经纪公司。签署“专属经纪合同”以后,艺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方从事演艺事业。韩国大法院(最高院)认为虽然“专属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但该合同中包含多种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将“专属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为“类似于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1]

    II.韩国专属经纪合同标准范本

    “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根据韩国《约款规制法》的规定,[2]有权对市场中的特定法律行为制定“标准合同模板”督促(强烈建议)市场交易主体参照使用。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每三年对“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进行补充修订。目前已公布的“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有14年和18年两个版本,经纪公司签署专属经纪合同时两个版本都可以参考。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没有强制力,经纪公司在起草及签署合同时,可以不参考标准模板的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倾向于将“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作为经纪公司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加重艺人责任义务等问题的判断依据。例如,“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原则上不超过7年,若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署的合同超过该期限,法院一般会认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III.韩国专属经纪合同的解除

    艺人通过终止、解除合同摆脱经纪公司,在韩国属于普遍现象。关于终止双方关系方面,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依据韩国《民法》第103条规定,以签署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社会秩序为由提出合同无效之诉。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以经纪公司存在违约或者存在其他约定解除事由提出解除合同。

    (1)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法院判断“专属经纪合同”无效,主要考虑合同期限、收益分配、合同解除、违约赔偿金等几个核心条款。若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条款严重加重艺人义务,存在明显不公的,法院一般会以违反公序良俗,根据韩国《民法》第103条规定,判定合同无效。[2] 当然,法院也会根据条款的整体性问题,仅针对部分条款作出无效判断。例如,若仅是合同期限超过7年,法院一般会限定于“超出部分”无效。但是,若专属经纪合同的主要核心条款,多处存在不公、明显加重艺人义务的情况,经法院判断,仅靠“剩余有效条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会认定合同整体无效,而不是仅认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第一步是先确定是否存在解除合同事由,第二步是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专属经纪合同标准模板”对于解除合同给出了“14天”纠正期限的约定。例如,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现违约时,一方以通知形式告知违约方在14天内纠正违约或错误行为,另一方在收到纠正通知后14天内仍不纠正的,根据违约严重程度,守约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管合同中是否约定解除合同的程序性事项,最好按照韩国《民法》第543条的规定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发生纠纷时法院在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以及具体解除时间点等问题上会出现争议。

    判断解除合同条件时,除合同约定外,法院还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双方关系是否达到信赖关系已丧失,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程度。[4]如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在2020年1月31日作出的判决认为,经纪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入清算账单”提供给艺人,导致艺人无法对其收入进行核对,严重影响了合同履行,因此艺人有权解除合同。[5]另外一则案例也是关于收益分配问题引起的解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经纪公司每月月底前核对收入账单,次月30日前支付收益,但经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因此法院认为该违约事由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6]

    关于“专属经纪合同”的解除,目前韩国司法实务有一个普遍共识,双方之间的争议事由达到信赖关系丧失程度的,法院原则上会支持解除专属经纪合同。韩国法院认为专属经纪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艺人的表演、歌唱等技艺具有不可替代性,经纪公司与艺人间履行专属经纪合同依赖双方间可靠的信任关系。若双方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迫艺人继续从事不想从事的工作,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艺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7]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一般不会判定艺人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艺人若存在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当然,这也不意味着艺人可以基于任何琐碎的事情主张信任关系丧失,而随意解除合同。

    IV.赔偿金

    韩国专属经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是经纪公司已投入金额的2~3倍或者更高,这里指的已投入金额,包括为艺人从事演艺事业而投入的各种前期演艺技能培训、包装、宣传、甚至提供基本衣、食、住、行以及整容费等。另外,合同针对艺人提前违约解除,设置了其他其他附加赔偿条款。例如,经纪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艺人上一年(或前2年)平均月收入*剩余未履行合同期限的费用。针对违约金过高的问题,韩国法院主要根据合同及具体事实综合判断。若确实存在过高问题,法院一般会对违约金进行下调。

    另外,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法院也会参考“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违约金执法结果综合判断。2018年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曾对资本规模超过120亿韩元(约6600万人民币)的经纪公司的合同条款做了抽查工作。主要抽查了8家经纪公司“练习生专属经纪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滥用经营者优势地位等情况。经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抽查后,对合同中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条款(经纪公司已投入金额2~3倍赔偿)作出了调整,将经纪公司“已投金额2~3倍的违约金”调整为“经纪公司已投入金额“。

    [1] 2019. 9. 10. 2017258237(韩国最高院判决).

    [2] 韩国《约款规制法》第17条规定,“对消费者(包括艺人、实习生)不公平、不合理以及滥用经营者地位的格式条款,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权警告经营者,并责令限期纠正、修改。”韩国《约款规制法》主要目的是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该法类似于我国民法的“格式条款”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格式条款”,只是韩国以单行法的方式对“格式条款”制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3] 2010. 3. 17. 200938065(韩国首尔高等法院).

    [4] 2019. 9. 10. 2017258237(韩国最高院判决).

    [5] 2020. 1. 31. 20192034976(韩国首尔高等法院).

    [6] 2012. 8. 16. 201183573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7] 2019. 9. 10. 2017258237(韩国最高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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