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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

作者: Sunshine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5-14 11:32 被阅读250次

    核心要点:

    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适应建设和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学校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学校的扩建工程,约定以竣工后实际面积乘以双方认可的单项工程单价进行结算.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庭审当中,法院查明涉案工程截止庭审辩论结束未提交案涉工程相关规划手续,认为在案涉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实施相关建设行为,该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案涉工程利用价值在法律层面受限,案涉工程的建造成本及利润(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属于损失范畴.甲方要求乙方给付工程款(即承担损失)成立.

    案件分析: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类型可分为信赖利益和完全利益.信赖利益为固有利益,而完全利益为人身或财产所受一切损害,其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本案就损失而言,除当事人投入劳务、材料等,还包括合同履行后所得利润,此种利润损失为现实损失,概括体现为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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