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教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职业教育证书以及这些证书之间的融通互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证书的融通互认。
在证书方面,新《职教法》强调“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证书,作为其从业的凭证”。规定职业教育实行“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在证书互认方面,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在历史上,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互融通和互认,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融通互认,成了限制劳动者根据意愿和需要选择不同种类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一道鸿沟。新《职教法》实行各种证书和学分互认,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的规定,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架起了一座互认融通的“立交桥”,这座立交桥的畅通,必将大大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融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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