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自由保有的附属内容
自由保有关系设立时,领主会与封臣约定所提供劳务的内容。除劳务外,尚有一些附属内容,为领主的权利,而封臣之义务,称之为incidents of tenure。
劳务可约定,附属内容则来自封建关系,可谓法定,不容封臣意思参与。
至十五世纪,劳务大多转化为固定的货币租金。由于钱贱,购买力下降,其价值亦随之贬值。与此相对,附属内容则附着于土地之上,因土地升值而日渐重要。因此,附属内容对土地法的发展远重于各种劳务或其货币替代。
自由保有的主要附属内容有:
1.臣服与效忠Homage and Fealty
臣服为一封建仪式,而效忠则为口头宣誓。前文已经讲过。
无论臣服或宣誓,均属于骑士役保有之要件,随着骑士役保有的衰落而废弃不用。
2.继承金和初始占有Relief and Primer Seisin
封臣死亡,其继承人须支付继承金,方可取得继承之特权。继承为特权privilege,须付费取得,而非无条件之权利right。
继承金最初仅为骑士役保有之内容,后延伸及于农役保有和侍君役保有。
封臣死亡,无论为国王之直属封臣,还是次级封臣,土地均由国王取得初始占有。待官方调查确认继承资格,继承人行臣服礼并缴纳继承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之占有Seisin or possession。
3.监护权和主婚权Wardship and Marriage
封臣死亡,若留有幼儿,尚有监护问题。幼儿长成待嫁/娶,亦有婚嫁问题。这两个也属于领主之重要权利,且为重大生财之道。
封臣死亡,留有儿子不满21岁,女儿不满14岁的,其人身与土地俱归领主监护。领主有权获得土地租金与利润,无需向被监护者报告。
监护职权让领主有保护和教育之责,同时也获得主婚之权。被监护人可拒绝赐婚,但婚姻价值即为领主所得。若未经领主同意结婚,领主有权获得双倍之婚姻价值。
两项权利仅在骑士役保有和大侍君役保有适用,农役保有不适用。农役保有人死亡,由无权获得土地之最近亲属行监护职责。监护收益须向被监护人汇报。
4.协助金Aids
基于领主与封臣之人身关系,紧急时,封臣往往为领主提供协助。初为慈善性质,渐成封臣义务。
骑士役保有之协助金主要有三类:
1)领主身陷囹圄时之救赎金ransom
2)领主长子封爵时之资助
3)领主长女出嫁之嫁妆
后两种在13和14世纪被制定法所确认,且农役保有也应适用。
协助金于1660年废除。
5.转让金Fines for Alienation
1290年之前,封臣无权转让自由保有地产fee,除非领主许可,且需缴纳一笔转让金。
13世纪初,除国王直属封臣tenants in chief/in capite之外的次级封臣有权转让,无需领主许可,但仍需缴纳出让金。
1290年《封地转让法》Statute Quia Emptores规定次级封臣有权转让自由保有地产,且无需缴纳转让金。
该法不影响国王的权利,所以直属封臣转让的,仍需向国王缴纳转让金。
6.土地复归Escheat
封臣死亡而无继承人的,土地复归领主。
此外,若封臣犯重罪felony,同样会发生复归。
重罪最初是对封建关系legal bond的严重违反,后来才包含各种罪行。
若犯叛国罪,则土地直接被国王没收forfeiture。没收与复归不同,前者为一种处罚,基于国王之特权Royal prerogative,后者则基于封建保有关系,解决土地继承问题。
重罪情形土地复归的理由在于:封臣血脉已被玷污,以至丧失继承资格,仍可看作是后继无人的一种情形。
重罪复归于1870年被废止,无继承人复归的废止则事在1925年。后者实际上转化为了国王或兰开斯特公爵〔Duke of Lancaster〕、康沃尔公爵〔Duke of Cornwall〕对无主财产〔bona vacantia〕的权利。
在美国,土地所有人无遗嘱而且没有继承人时,土地归国家所有。复归权实际上已经从一项最初源于保有的权利演化为主权的一项内容incident of sovereignty。
第8节 封建保有法律
如上节所言,13世纪初,次级封臣可转让自由保有地产。转让方式有二:替代substitution和次级分封sub-infeudation。
替代类似于合同转让,转让方退出原保有关系,受让方接替其地位。
由于劳务渐渐转化为金钱债务,且金钱贬值,谁当封臣对领主而言无关紧要,所以替代这一转让方式alienation by substitution未遭到领主强烈反对。
次级分封则不同。
“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是封建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旦做出次级分封,分封者手中剩下的只有领主权利seignory,原领主只能就其封臣的这一领主权利求取利益。
【普拉克内特称,欧陆封建土地保有法将土地所有权在领主和封臣之剑一分为二,英国则不这么认为,而是认为封臣对土地享有所有权,领主则享有领主权,后者属于无形财产权。但仅限于fee simple】
领主权利的价值则可由封臣在次级分封时确定,比如价值一便士的年租金。若封臣死亡,原领主所能复归的只是价值一便士的领主权利。同样,原领主的监护权和婚嫁权也不再有价值。
为保护领主利益,1291年制定了《封地转让法》。该法规定受让人从转让人领主保有土地,而不是从转让人。实际上禁止了分封,而承认了通过替代转让。
该法的一个重要后果是阻止了新保有关系的设立。加之土地复归和叛国罪时的没收,封建保有的金字塔慢慢崩溃,封臣直接从国王保有土地。(黄仁宇:中国王朝的基本架构是中央政府直接从大量扁平的小自耕农征税)
法庭还有一项推定,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即,若无相反证据,推定封臣直接自国王保有土地。
该法并不限制国王这一最大领主的权利,因此,直属封臣未经国王许可无权转让。经许可转让的,需向国王缴纳转让金。国王这一权利在1660年被废除。已是英国革命时期了。
封建关系慢慢扁平化,封臣与国王直接相对。中央政府日益强大,提供人身与财产的保护。一些附属内容如监护权、主婚权、协助金和转让金直接缴纳给国王,增加王室收益。
劳务早已在转化为金钱债务后随着金钱贬值而不值得收取。臣服和效忠则成为实践中很少再履行的无意义的形式。
即便上述仍显重要的附属内容,也在后来让人觉得无法忍受。1660年,《保有法》颁布,废止了监护权、主婚权、协助金、原始占有权、转让金、臣服和效忠。
大侍君役的某些荣誉性劳务予以保留。继承金也仍然存在。实际上,所有世俗自由保有均转化为农役保有。该保有的义务仅剩下租金和继承金两项。
断了国王财路后,给国王找到一份替代财源:就啤酒征收继承税hereditary tax on beer。地主将负担转移给普通大众。
20世纪初:英国土地大部分为农役保有,相当一部分为公簿保有,一小部分为frankalmoin。后两者及其他习惯保有方式被20年代的立法改革全部转化为农役保有。
土地复归权也于此时被废止。继承金实际上已经很少适用。
如今,英国的土地理论上仍然采行保有方式,而非绝对所有,但实际上保有理论已经无关紧要。
备注:15世纪前,英格兰制定法均以拉丁文或法文起草。
第九节 美国的土地保有
一些州采行绝对所有owned allodially制度,一些采行保有held in tenure制度。
实际上,二者差别不大。
第十节 保有理论的影响
封建金字塔崩溃、封建关系扁平化,本应带来土地保有制度的废弃。但由于缺少一种适当的税收架构,保有的附带内容incidents of tenure/tenurial incidents成为一种变相的税的形式。(对比黄仁宇:中国古代的抽税形式)
围绕这一形式,王室借此获取其主要收益,地主们则力图采取各种“避税”手段。这种角力催生了《用益法》Statute of Uses这一可能是最重要的土地法律,同时也让土地法扭曲和复杂化。现代立法者和法院肩负整理和澄清数个世纪以来生长的错综复杂的法律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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