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系列为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Cornelius J Moynihan 的读书笔记。该书是笔者目前读到的最好的英美土地法入门书籍。
导论
要学土地法,不能不知历史。
土地法历经千年之久。其间,立法与司法迭有变更,社会制度与习惯发展不断,该法由此发生重大变化。但仍为改良,而非革命。
历史很枯燥怎么办,作者引用两句名言,你自己看着办吧。
霍姆斯:
Upon this point a page of history is worth a volume of logic.
卡多佐:
This is a field "where there can be no progress without history."
第一节 诺曼分封
一支诺曼人的箭,偶然间射中哈罗德的眼窝,由此决定了黑斯廷斯一役,并进而决定了此后几个世纪英国的法律发展方向
诺曼征服保留了旧英格兰国家的框架,但制造了新的王朝、统治阶级和土地持有制度。
征服者威廉一面强调正统性,一面用武力敉平争议。萨克森贵族的土地被没收,分给威廉的跟随者。
在威廉的铁腕之下,土地重新分配有序进行。他的十个主要跟随者获得四分之一的英格兰土地。另有小贵族分得较小的领地。
所分得的财产包括土地以及土地内下级封臣的劳役和税费。下层佃户大概未受波及,只是换了地主老爷。其情形类似中国古代改朝换代。
大贵族地产estates或勋位honors往往拼凑而来,位于不同郡县。数以千计的地产拼凑成不到两百个主要honors。持有honors的领主与威廉一起重建了英国。
关于威廉与哈罗德之争,可阅读一本历史小说:The Golden Warrior, 1949, Hope Muntz
第二节 封建保有简介
从法律角度来看,诺曼征服为英国带来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封建保有类型:军事保有military tenure
封建主义是个通名,泛称中世纪西欧的社会结构。其核心是领主lord和封臣vassal的私人关系。
这一关系往往通过臣服礼homage来建立。封臣跪于领主面前,承认自己为领主之人,并宣誓效忠fealty。
臣服的同时,领主通常授予封臣土地,封臣作为保有人tenant持有土地,承担义务。且此等义务被视为土地本身负担的义务。
军事保有为诺曼底人所熟知。威廉在英国拿它来组建军事组织,勘平内乱,抵御外侵。
大领主tenants in chief从国王受封土地,为国王提供骑士。世俗领主lay lords不在话下,威廉强求宗教大领主同样推送骑士,则为创新。最终,威廉由宗教领主处额外获得骑士八百,总数约达五千。
第三节 次级保有之设立
大领主tenants in chief要为国王提供大量骑士,花费必然较大。而且整天价看着持剑武士在面前晃来晃去也不是个事儿。
于是,大领主拿出一些地来再分封给骑士,这些骑士就成了领主封臣tenants of their lords或中间封臣intermediate tenants。中间封臣给大领主提供骑士。
除了军事保有之外,还有侍君保有serjeanty tenures。行政官员和家臣、仆人管家、厨师,有时也会分得土地。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回报。
时局动荡。小的土地持有人会把土地让给强有力者,然后再从他那分封而来,借以委身给该领主。(这点也类似晋末?豪族,待查)
第四节 土地大调查
威廉统治最后一年展开一项大调查,旨在获得Danegeld(全国征收的一种直接税)的信息。没想到反而记录下过去二十多年土地重新分配的成果。
朝廷派驻专员commissioner入郡shires,收取宣誓人员juror的证词verdict,涉及地产保有人的地产信息,如产权来源、地产范围及价值、地产组成,以及自诺曼征服以来的地产变更情况。
收集信息,整理摘要,汇报到威廉大帝那里。冷酷无情的诺曼效率震撼了那些愚蠢的萨克森人。
最后成果为《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两卷,现存于伦敦公共档案馆,现存最完好的中世纪法律档案。
第五节 领主与封臣之间的法律关系
领主lord与封臣tenant之间除人身依附关系外,尚有一种法律关系,用现在的术语来说,为半合同半财产关系(英美法的property,大致相当于我国物权)。
此种关系,就义务方面而言,领主为封臣提供保护与担保,封臣提供劳务。此外,双方还围绕土地各自享有权利,而土地为保有tenure之客体。
封臣若实际占用土地,则被称为tenant in demesne,有权占有、使用土地并收益。相反,他的领主则为tenant in service,这是相对于领主之领主而言的。
在保有制度下,一人身兼两种身份。对下为领主,对上则为封臣。只有国王只是领主不是封臣,而最底层之农民则为封臣/佃户tenants paravail,不为领主。
封臣之劳务固定于土地之上,领主不因封臣转让土地而失去对劳务之权利。封臣变换,土地与其上固着之劳务不变。这种架构大概是后来物权法上土地负担的前身?
由此,围绕同一块土地,可产生多层财产权关系。一层为一个tenure,一个tenure对应一对领主和封臣,在此封建等级制下,权利的调整极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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