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光,辽宁大学哲学系教授
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类概念的发生
根据人类思维认识的历史和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资料证明,人类对“类”的识别,最初是从观察和辨物开始的,即由察形、别色到考异、观类。如古人所讲,“名必有形,察形莫如别色”(注:《晋鲁胜·隐逸传》)“察物色,课比类。”(注:《淮南子·时则训》)从我国现存比较早的文献,被称之为上古时期遗存的《山海经》的记载就说明了这一点。“《南山经》之首鹊山。其首曰招摇之山,临于西海之上,多桂,多金玉。有草焉,其状如韭而青华。其名曰祝余,食之不饥。有木焉,其状如谷而黑理,其华四照。其名曰迷谷,佩之不迷。有兽焉,其状如禺而白儿,伏行人走。其名曰猩猩,食之善走。……”这段文字反映了古代先民,就是通过观察辨物的认识活动,指出了这一区域的主要的动植物的种类、特征以及利用价值。
“凡同类者,举相似”(注:《孟子·告子上》)将其事物或现象的相似性为“类”的基本含义,这是中国古人对“类”认识的一个普遍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古人将凡是能够相从、相召、相动的事物都归为同类。
如,《管子·白心》:“同则相从,异则相距”;
《庄子·渔父》:“同类相从,同声相应,固天之理也”;
《邓析子·转辞》:“抱薪加火,烁者必先然,平地注水,湿者必先濡,故曰动之以类,安有不应者?”
《荀子·劝学》:“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之其类也”;
《周易·系辞上》:“方以类聚,物以群分”;
《礼记·乐记》:“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
陆贾《新语·术事》:“事以类相从,声以音相应,道唱而德和,仁立而义兴”;
从汉字的“依类象形,形声相益”的特征来讲,也说明了中国古人对“类”的认识是以事物的相似性作为出发点的。根据文字学家考证,“类”原作“類”是一个由几个形象部分组合起来的会意字。左上部是“米”,下部是“犬”,右侧是“页”。《说文》云:“类,种类相似,惟犬为甚”。“类”的本义是外形上相似。“惟犬为甚”是说犬与犬的相似性最为突出。许多人类学家都认为,犬是人类最早驯养的一种动物,大概从中石器时代开始,就忠实地跟随着猎人。因而人们很早就发现,犬与犬在外形上非常相似,而不自觉地把犬看作一个“类”。
另外,从“类’的音义来源讲,“类”来源于“雷”。古人有万物之生于雷霆之说。如《礼记·孔子闲居》:“地载神气,神气风霆,风霆流行,遮物露生。”《易·说卦》:“万物出于震。”霆和震都是雷,可证古人万物生于雷的看法。《说文解字》“雷”、“霆”二字的解释体现了古人这一观点:《十一下·雨都》:“雷、阴阳薄动生物者。”“霆,雷余声铃铃,所以挺出万物。”段玉裁以为二月阳盛,雷发声,所以回生万物,因此才有物类、事类。同时雷声相同而边续,所以有“雷同”之义,“类”即是将相同的东西归纳到一起,称为同类。
总之,中国古人对“类”的识别是与事物间的同异比较密切相关,着眼其相似或相异之处,相似则“类”,《集韵·术韵》:“类,似也”,相异则“不类”。古人还称类为“象”。如《广雅·释诂四》:“类,象也。”《左传·桓公六年》也有“以类命为象”的话,指出了言类名是由某物像而得。
上升为逻辑范畴的类概念
在中国逻辑传统中,将“类”上升为逻辑范畴并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及其学派。
在前期墨家思想中,墨子首次提出了“察类明故”的命题,并把它运用于谈说论辩之中。在谈说论辩中墨子常以“知类”、“明故”并举的方法说服对方和指出对方的错误是“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突出了“类”的逻辑涵义,并把它变成“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的方法。如《墨子·非攻下》:“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与墨子曰:“子以攻法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这里墨子运用用“攻”与“诛”两个概念,指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决不是攻伐无罪之国的“攻”,而是讨伐不义之君的“诛”。
又如在《墨子·公输》载:“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齐,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公输盘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者,“願”,藉子杀之。’公输盘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盘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从杀人与不义的关联上看,墨子认为,杀人就是不义的本质表现。“杀一人谓之不义……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杀百人,百重不义”。
在上述文字中,墨子通过指出“攻”与“诛”两个概念的本质不同,和“杀多”与“杀少”在表面上不同,实质是一致的道理,将“类”概念引入了推理论说之中,并赋予其逻辑的涵义。虽然这时的“类”概念尚未被墨子表述为抽象的规定和理论化,但他已经在论辩的“思维实践中意识到了、说出了、运用了。他看到了、发掘出了事物借以相互联系和区别的共性。”(注:吴建国《中国逻辑思想史上类概念的发生、发展与逻辑科学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关于“类”的思想,对“类”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考察。
反映后期墨家思想,被称为逻辑专文的《墨辩》对类概念作以明确地规定,将“类”概括为“同”。《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反之,“不有同,不类也。”墨辩对“同”虽多有论及,如“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一室合同也”,以及在《大取》篇所讲的“丘同”、“附同”、“同根之同”、“同名之同”、“是之同”、“然之同”等,但《墨辩》认为,“类同”与其他“同”是有别的,“类同’”就是法同。如《经上》:“法同则观其同”,“法,所若而然也”;《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说下》:“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就是说,事物或现象,之所以为同类,是因为都具有相同的“法”。《墨辩》认为,方形物体的材质虽有不同,或木或石,但均与模式(法)相合,都具有“方”之法。
《墨辩》又认为“法”就是对事物特有属性的反映。《墨辩》的这一思想可在以下文字中得到证明。“名,达、类、私”,《经说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命之;藏,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在这里“物”是“达名”,凡事物都可由“物”来命名。“马”是“类名”。“藏”是“私名”,这个名仅限指称臧这个人。在这里《墨辩》明确地强调了“马”是“类名”,凡马这类事物必须用“马”来命名,突出了事物所具有的特有属性的这一含义。《墨辩》将事物或现象所具有的这种特有属性,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表述的“偏有偏无有”。《经说下》指出:“牛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墨辩》认为,以牛有牙齿,马有尾巴来分辨牛不是马,这是不可以的。这是因为牛马都有牙齿和尾巴,不能以双方共有的属性来作为辨别的依据。若以牛有角,马没角为据,来说明牛、马不同类,这是狂举。虽然“牛有角、马无角”是属偏有偏无之特征,但有角、无角都不是牛与马的特有属性,这如同说牛有牙齿,马有尾巴是一样的,都是狂举。这就是说一个物类成立的根据应当是,该物类普遍具有、其他物类普遍不具有的特征。如果违背了“偏有偏无有”的要求,就会造成物类判别的错误。
这样在以事物或现象间的同异为依据的基础上,《墨辩》的作者们,通过对“类”概念的考察、理解和把握,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方式,将具有逻辑意义的“类”概括为为:具有“偏有偏无有”属性的不同事物或现象的综合。“类同”是具有“偏有偏无有”属性的不同事物或现象的关系。
在中国逻辑传统中,也不乏我国古代其他思想家对“类”概念精彩论述。如战国中期杰出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在对“类”概念的认识中,提出“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注:东汉·刘向:《说苑·善说》)的“譬”式推论。另一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从正名实的角度对不同层次的类名进行了蔡辨,提出了著名的“白马非马”等命题。
集诸子百家之成而独树一帜的荀子,他也强调在论述辩论和思维活动中不能脱离“类”,提出了“物各从其类也”(注:《荀子·劝学》)“类不悖,虽久同理”,”(注:《荀子·正名》)“推类而不悖”(注:《荀子·正名》)等推类思想。同时,他还提出了“统类”这一有关“类”的思想。他在《儒效》篇说:“法后王,统多礼义,一制度,以浅持博,以今持古,以一持万,苟仁义之类也,虽在鸟兽之中,若别白黑;倚物怪变,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怍,张法而度之,则奄然若合符节。”虽然荀子在这里所强调的“推”、“行”、“执”是建立在“礼”这一总纲之下,具有政治伦理思维偏向,但他的“举统类而应之”、“张法而度之”,所表现出的把握全面的一贯的道理来规范事物的思想是值得称道的。
秦汉之际的《吕氏春秋》和西汉时期的《淮南子》,提出了“类同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注:《吕氏春秋·召类》)和“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由自然”(注:《淮南子·主术训》)等“类”的思想。东汉王充在肯定“是非者木徙月日,必开心意”(注:《论衡·薄葬》)的同时,强调了“以物类验之”(注:《论衡·论死》)的“类”思想。宋代理学家程颢、程颐认为,“事物,莫不各以类聚”(注:《经说》卷六),因此,“格物穷理,非是要穷尽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他可以类推”。(注:《遗书》卷十五)在二程思想的基础上,朱熹认为,要“致知”推得渐广就须要以类作为根据。他说:“只要以类而推,理固是一理,然其间曲折甚多,须是把这个做样子,却从这里推去始得。”又说:“问以类而推之说,曰:是从已理会得处推将去,如此便不隔越,若远去寻讨,则不切于已。”(注:《语类》卷十八)清代王夫之通过对“类”的考察,提出了“比类相观”的理论。他认为,客观事物虽然同异错综,但也有一定规律,“结者虽迟久而必归其原,条理不迷”,(注:《张子正蒙注》卷十八)故均能“比类相观”,即根据事物之间的同异,进行比较推论,“或同者,如金铄而肖水,木灰而肖土之类;或异者,如水之寒、水之热、鸟之飞、鱼之潜之类……或始同而终异,或始异而终同,比类相观,乃知此物所以成彼物之利”(注:《张子正蒙注》卷十八)
上述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类”概念的论述及其理论实践,不仅规定了中国逻辑传统中推类思想的出发点,而且指引了它按类比思维发展的方向。
中国逻辑传统中的“推类”
在中国逻辑传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推理类型是“推类”。“推类”这一称谓是由墨子和他所创立的墨家学派在丰富的推类实践基础上提出,并且对其进行论述的。
什么是“推”?《墨辩》的阐释:“在诸其所然未者然,说在于是推之”。(注:《经下》)《墨辩》在此指出了,“推”是由“所然”进到“未然”的过程。《经说下》又对此作了具体说明:“闻:在外者所不知也,在室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下智若所智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智,不以所不智疑听明……外,亲知也。室中,说智也。”(据高亨《墨经校诠》校补)说,不是亲眼所见,也不是亲耳所闻。它的根本特点是借助已知得未知,即“以所明正所不智”从已知到未知的思维过程。这种从已知到未知是思维过程主要表现为,是以两种事物或现象之间同异为依据的由此及彼推论。如《墨辩》中的“譬”式推论。《小取》将“譬”定义为:“辟也者,举也(它)物而明之也”(“辟”同“譬”)。这种“譬”式推论是用一种已知事物比拟明晓另一种未知事物的推论过程。
同时“推”又是“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注:《小取》)即通过指出对方辩论理由自相矛盾的一种辩驳方式。即用对方所不赞同的命题,类同于对方所赞同的命题,(推回去)来反驳对方。《墨辩》指出的:“以类取,以类予”(注:《小取》)就表达了这种推的两种含义。一是“以类取”是根据事物或现象的特有属性相同,而进行的由此及彼的推论;二是“以类予”则是把对方的命题推付回去,表示不取,即是否定对方命题而进行反驳式的推论。
基于上述,本文对中国逻辑传统中的推类作以这样描述性的规定:所谓推类就是两种不同事物(现象、命题)依据类同的属性,由一种事物(现象、命题)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另一种事物(现象、命题)也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具此,本文还认为,这种推类是由此物选取彼物,然后以类推之,体现了从个别到个别、特殊到特殊的认识过程,根据传统逻辑的认识,是具有传统逻辑类比推理的逻辑性质。同时,它又与传统逻辑的类比推理有异,这种相异主要表现以下:
1.在思想的依据上,类比推理所依据的是客观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客观属性的相似点,而推类所依据的是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主观认识上的相似点,亦即事理的一致性或相似的合理性。
2.在所分析的对象上,类比推理与推类主要有两点不同。
一是类比推理主要分析属性相同的两个或两类事物、现象,并且认为两个或两类事物、现象所类比的属性愈多,愈接近本质,结论的可靠性就愈大,它是沿着属性方向发展起来的,所侧重的是事物或现象之间的性质一面的类比,忽略了它的关系一面的类比。而推类不仅注重考察两个或两类事物现象“类同,有以同”的性质一面,而且还注重考察了两个或两类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墨家所强调的“类同”就是具有“偏有偏无有”属性的不同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如《墨辩》中的具体论式中的“侔”式推论,“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注:《小取》)是说,“白马是马,所以,骑白马是骑马。”也表达了一种关系的类比。它的结论的主、谓项,是由前提中的主、谓项附加相同成分而构成的词组;前提和结论之间均有一种包含关系,强调了白马与马的关系,好比是骑白马与骑马的关系。因此,推类不仅有性质的类比论式,而且还有关系类比论式。它不仅对事物或现象的性质有所确定,而且对事物或现象的关系也有所确定。从这一点来讲,推类所阐述的推理,较比传统类比推理是完整的,因为客观事物和现象不仅有其自身的性质,而且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
二是类比推理侧重强调两种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同点或相似点,而推类不仅注意到事物或现象的相同或相似性,而且还注意到事物或现象的差别性,即注意到了“同”,也注意到了“异”,如《墨辩》讲“不有同,不类也。”(注:《经说上》)就是在考察十几种类同的同时,相对应地考察了十几种类异。它是在对不类的事物或现象的考察中,以便是更好的说明和论证“类”和“类同”,它是在对事物或现象的同异这一问题上作了更为全面和完整的思考。
3.在实际的运用中,类比推理主要是一种证明的工具,对事物和现象是一种认知的方法。尽管推类对事物或现象也具有认知的方法,但这是它的“弱势”。它的“强势”是论辩的工具,主要是晓喻和说服他人,与取胜论辩的对手,是对政治伦理价值的追求和目的的实现。这是由于我国古代思想家所具有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对伦理政治极为关注的传统所决定,从而使推类具有人文性、价值性。因此,这种推类,可以由一点推及其余,可以由自己推及别人,可以“推恩足以保四海”(注:《孟子·梁惠王上》)可以推“仁”,可以推“爱”,《易传·系辞上》中有一句“引而伸之,触类而长,天下之能事毕矣”的话可以说是对这种推类思维的概括。
4.在结论的性质上,传统类比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在前提相类比的两个或两类事物的属性中,其中有一个或有一种事物的属性是已经确知的,而另一个或一种事物的情况却是未知的,通过类比推出的结论可以是真的,但不必然真。从认识的过程来讲,它的推论是从前提到结论,从已知到未知的思维过程。而推类虽然也具有从已知到未知的思维过程,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论辩的类比推论过程,目的是为了晓喻和说服他人。作为推理的结论就是论辩中的论题,对论辩者一方来讲推理的结论,即论题是确知的,而论辩的另一方对推理的结论即论题却是未知的,因此,这种推理的结论具有语用性、论证性的性质。
总之,建构在“类”概念基础之上,以类推之的推类,它是中国古代广泛运用的一种推理论说形式和思想方法。它既影响着文人学士普遍采用的艺术手法,也是思想家们用来阐发思想和主张的重要手段。它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是在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政治思想交锋,即“辩”中形成和发展的,它是带有中国思想、文化、语言特色的中国古代逻辑。我们对此加以研究和探讨,就是要充分认识中国逻辑传统与西方逻辑传统的差异性,逻辑不仅有共同性一面,而且还有其特殊性一面。同时不要认识和发挥中国逻辑传统中的优长,改造和摈弃其短缺。以适应时代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本文讨论的意义正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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