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析侦查活动发展的规律,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侦查活动。侦查活动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活动。
作为警校生的我们为什么要了解侦查活动发展的规律呢?在我看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侦查是形式诉讼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该阶段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这个环节不容许出现一点儿差错,不可不谨慎进行。
其次,了解中外侦查活动发展进程及规律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把好的借鉴过来,研究其中的差错,又有助于我们在侦查活动中避免类似的错误,尽量减少出错的概率。以史为鉴,对我们的侦查工作开展很有益处。
再者,只有我们了解到侦查活动发展的规律,才能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的犯罪活动并展开措施予以解决,诚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这有助于我们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开展公安工作。对症下药,才能治病。
从地理上看,我国占据着辽阔的大陆,而西方多为面积较小的陆国,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发展依托于农耕,而西方则要去征服茫茫大海。在上古时代,人们与自然对抗的能力有限,为了生存繁衍,他们把自己的生命寄托于神灵,中国人祈求风调雨顺,而西方人则希望不要发生海难。而随着人类改造世界的本领逐渐增强,人们越来越能自己掌控命运,尤其是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怀疑所谓的神明。
这就给了我们侦查活动发展的第一条规律:由信仰神明的裁判到人的公正裁判。
不论是中国的獬豸,还是外国的正义女神。都体现了先人对神明的敬畏,神灵的指示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这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然而,这在当时的人看来是很合理的。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神灵越来越质疑,这就出现了人的公正裁判,这是进步的。
无论是中国的“八议”还是西方的爵士或王室宗亲,他们犯了罪,都不在侦查机关管辖的范围之内,他们是享有特权的人物。即便是在中外最为严刑峻法的时期,他们照样可以胡作非为,而不受法律的追究,说到底,古代的侦查活动就没有公正的开展过。而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文艺复兴等思想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不断的要求废除封建王侯的特权,这时普通公民的权利也日趋得到保障,而我国到了封建末期,虽然也有思想解放的号召,但这一思想始终不占主流。直到鸦片战争的炮响及列强侵华活动的进行,我国腐朽的封建思想才被逐渐破除。
这是侦查活动发展的第二条规律:即不公正到公正,最广大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侦查活动不再只针对劳苦大众,任何人犯了罪都要被追究责任。
侦查活动发展的第三条规律:侦查活动的主体由非专业机关到专门机关负责。
无论是中国古代的衙门,抑或是西方的侦缉队,他们都不是专业的侦查机构。而仅是履行侦查活动职责的主体,为什么在当时没有专业的侦查机关呢,在我看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没有那么多的犯罪活动,当时的人们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不会轻易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中国的佛教及西方的上帝都告诫人们如何做人,人们对死后的未知世界充满好奇,这约束了人们的活动。第二,犯罪活动及犯罪手段的落后性,犯罪活动往往比较单一,非专业的机关也可破案,人民自发的组织都能解决问题。第三,没有侦查机关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衙门是一个多功能的单位,其职能无限扩大,几乎负责一切地方事务,这与西方的天主教庭类似。而又是什么催生了专门的侦查机关呢,其实就是上述几个原因发生了反转,犯罪活动增多且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人们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分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培养侦查活动专业人才的学科及部门;保障人权思想的发展对侦查活动规范化的要求……
侦查活动的专业化不能落后于犯罪手段的更新。侦查活动的专业化催生了更多的学科,比如法医、犯罪心理等等,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侦破案件,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在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及计算机革命的蓬勃开展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的促进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化进程。
这就是侦查活动发展的第四条规律:侦查手段越来越科学化。
中西方古代的侦查手段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受人的主观影响很大,以杀人案件为例,案情中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尸体状况等都是破案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采取科学的手段,则会影响到案情走向,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结果,而到了近现代,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手段越来越高明,指纹、DNA、毒理、病理研究都更有助于我们了解案情真相,促进破案。
以上四条规律是我总结出来的,当然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规律不限于以上几点,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掌握侦查活动发展的规律非常有用,我们还要不断的学习,而不能止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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