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开,难言公正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兰小南 律师
公正是司法的基石,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公开,难言公正。
一、规则公开
法治即是规则之治,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规则必须事先公开,广而告之,才能被适用,人们可以根据规则对行为的效果进行预判,所以规则不能溯及既往。
规则的公开,不能仅限于规则内容的公开,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公开:
1、规则制定者。首先,要审查规则制定者是否有权制定该规则。否则,规则之说无从谈起。
2、规则制定程序。即便是有权制定者,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规则。否则,规则也不能成立。
3、规则内容公布。用于调整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内容,事先必须公布,以方便人们学习和预判,规则不得溯及既往。
4、规则是否有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对象、期限等,都是审查规则能否具体适用的重要条件,必须全部符合,缺一不可。
二、过程公开
过程即程序,被认为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在司法理论领域,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已经获得世界公认。
在司法实践领域,在强调程序公开时,不能错误地理解成“走完程序”,更不能沦为走个过场;否则,公众必然心存猜想,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笔者曾经旁听过一起中级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指控的主要证据是六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但是,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当庭翻供,辩称自己之前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完全否认犯罪事实存在。同时,其辩护人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庭采纳。在举证质证环节,控方六位指控被告收受贿赂的证人均没有出庭,被告及其辩护人均强烈要求控方证人到庭作证当面对质,法庭对此未置可否,公诉人振振有词对应道“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本案中的六位证人均明确表示过不愿意出庭作证”,现场听众一片哗然......
我国《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当下现实状况,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控方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不是没有条件,而是不去安排,甚至故意阻扰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身兼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机关,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乃其职责所在。可是,这种普遍性不让证人出庭的手法,与法律的精神实质已经完全背道而驰,况且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证人正常应当出庭、不出庭为例外的原则,现实情况已经让人无法理解。根本也不必解释,所有的解释都只剩下苍白。
我不知道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受贿及受贿数额多少,但控方为何就是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我对此有深深的疑惑......
三、结果公开
结果公开,不能简单理解为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宣示,也不仅是司法裁判结果上网公开,司法裁判结果的证成、裁决者何以形成内心确信,是公众最想知道的。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论证说理这项重要的工作普遍性欠缺,要么重视不够,要么能力不足,总之是差强人意。
一份逻辑清晰、说理透彻、论证有力、详略得当的司法裁判文书,对涉案当事人都有很好的定纷止争效果,对广大社会公众也是最佳的普法教育过程。
作为法官,其有义务避免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双方证据及主张是否采信、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取舍、对裁判结果的最后证成,法官均需要进行合理的论述,法官有义务让自己的心证过程公开,以便公众理解、接受、认同裁判结果,法官通过论述说理说服公众,最终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从内心产生信仰。
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要改变过去唯领导说了算的一贯作风,改人治为法治,真正让规则说了算,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就必须让“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没有公开,难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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