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身故赔偿十万,意外险的价格比人寿险要便宜很多;同样是住院医疗报销,意外医疗的价格要比住院医疗险便宜很多。
直接原因大家都知道:因为意外险仅保障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意外发生的概率比疾病要低得多。但是,大家可能没想到的是,很多我们眼中的“意外”,其实按照合同条款,是不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的。
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一个男人听了沉默,女人听了流泪的故事:来自广西南宁青秀区的的阿红,因为小腿划伤后没有及时重视治疗,最后伤口溃烂,住院花了上万块;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仅能拿到40%的赔偿。
案例叙述:
2013年9月4日,阿红向人保寿险购买意外保险卡,最高保障额8000元。对于意外医疗责任免赔额为100元;
本产品对意外的定义为: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4年4月,阿红右小腿不慎被桌子碰伤导致出血,当时自行包扎止血,并在当地卫生所输液治疗;
约20天后,发现小腿伤口溃烂,仍在输液治疗;10天后被家属发现,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除去新农合报销部分,实际支付9442.03元;
阿红向人保寿险提出理赔申请,经审核被拒赔,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庭。
案件焦点:
1)为何治疗不当会影响赔偿;
2)如何才算“及时止损”,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院判决:
1)阿红在受伤后,自行包扎,并在流脓后仍不去医院,受伤1个月后才进入医院治疗;阿红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对其小腿受伤处置有不当之处,未及时止损,导致伤害进一步扩大;
2)酌情考虑,人保寿险应承担40%的责任,阿红自行承担60%的责任,人保寿险应赔偿(9442.03-100)×40%=3736.81元
Howl的分析:
1.本次判决引用的法律有保险法的第十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跟我们案件焦点都没有关系;最具争议的“及时止损”其实是按照合同解读和法官常识做出判决的,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到为什么意外险理赔纠纷频发;
2.为什么案例陈述里面,特别写清楚了意外的定义。是因为关于意外的定义其实一直都有争议,比如之前有个老人摔倒导致脑溢血死亡了,保险公司就认定为疾病死亡;比如过劳死,保险公司也有认定为疾病死亡的(因为猝死的机制目前还不是很清楚,普遍会认为跟心脑血管相关);
3.接第一点,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对意外险的定义是“物理外力导致的伤害”,这意味着,必须是被砸到、撞到等物理撞击才在保障范围,中毒、烧伤等都是不算。现在很多人买保险不喜欢看条款,尤其是意外险,不要想当然就以为意外险就是只要非疾病引起的伤害都赔,一定要认真看意外的定义和免责条款;
4.从意外险的定义上来说,必须是“不可预见的”且“违背受保人意愿的”;比如一条街道有黑社会在打架,我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从那条街道过去,结果被流弹打伤。由于危险是可预见的,且我主观上可以避免,因此是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的;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预见”;比如警察追歹徒,虽然可以预见危险,但是是无法采取主观行动避免的,这些都属于意外伤害;
5.基于上面的解释,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例:对于小腿受伤后伤口溃烂,阿红不一定能预见,但是她肯定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她在伤口出现异常之后,还拖了10天才前往医院,导致了住院花了上万(划伤治个上万很夸张了),这成为法官判断她“未及时采取行动阻止损失扩大”的重要依据;
6.从我们常识的角度来说,阿红作为一个不懂医学的人,伤口溃烂成这个样子,应该是出乎阿红意料的;显然,阿红也不可能是为了能多报销点钱,故意拖着不治的,事实上“小病不治拖出事”很常见,我身边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这可以说是我们的国情了。最后是这样的一个结果,相信她也很郁闷;
7.“即时止损原则”本意是保护保险公司,防止投保人因为仗着有保险,不注重处理损失甚至“碰瓷”,恶意索取保险公司赔偿。本应不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阿红算是躺着中枪。但正如我之前所说的,法律不是灵活的,不可能向常识让步;
8.所以大家不要仗着有保险就为所欲为啊,“没事出了事保险反正也能赔”这种思想万万使不得,意外险的纠纷可不比健康险少。“事故是否属于意外”、“受保人是否尽力避免损害”、“受保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止损”是争议的重灾区。退一步说,就算没有纠纷,毕竟身体是自己的,健康平安可不是钱能买的呀!
本文由保研社InR成员 Howl 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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