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过程中,不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食堂,食堂购料有的可以取得发票,但是有的在个体户购进蔬菜肉面不能取得发票,单位都是凭入库单下账,那未取得发票的食堂材料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取得未取得发票,不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但是,根据最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个体户或者其他商贩那购买的米面油果蔬,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下,可要求对方开具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并以取得的收据入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简介:
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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