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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投融资】PE通过募集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架构解析

【新常态下的投融资】PE通过募集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架构解析

作者: 和合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7-12-20 21:35 被阅读3次

    作者:陈树芬 方雨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国企混改自拉开帷幕后持续升温,今年以来,国企混改2.0版——混改基金愈发活跃,除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地方搭建的各类混改基金也在急速涌现,北京、上海、山西、深圳、西安等地都相继成立了混改基金,且大多在LP层面就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本文将以案例形式对PE通过募集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改的架构进行解析:

    X基金规模为40.01亿,A信托公司以社会资本出资20亿担任LP、B产业投资基金以社会资本出资10亿担任LP,C民营企业出资10亿担任LP、D投资管理公司出资100万担任GP,共同设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对Y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中D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Y国有企业以增资或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形式吸纳X基金合伙企业成为其参股股东,实现Y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基金到期后,退出方案如涉及回购,可由目标国企控股股东直接回购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国企股权,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或由目标国企收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退出基金。如选择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规定,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收购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后,不得成为合伙企业GP,此种退出方案将受阻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另行寻找具有担任GP资质的关联主体收购GP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解决上述法律障碍。

    不过,PE参与国企混改的短板在于,PE在国企混改中首先起到的是“引资本”效应,目前市场上大部分PE仅仅是给目标企业引入资金,且基本都会设置存续期限和退出机制,并不实质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法人治理,PE参股国企后能否有效参与议事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决策,能否真正掀起国企治理结构的改革,达到国企混改建立健全高效灵活治理机制的初衷,还有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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