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闹的一个开年人心惶惶,有关部门(是哪些我也不知道)对于社会保障、金融、卫生等诸多领域也出台了大量应对政策和倡导性建议。但是作为庶民的我们除了对工作制度及劳动报酬的问题外,显然还对一个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那就是:我的租金还要不要给呢?无论是网上的各种讨论里还是身边的朋友都多次与我谈及这个问题。那首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大量讨论的起点无外乎是《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问题。法条如下:(刚查的,至于在新的《民法典草案》里是第几条就真不知道了,不到万不得已我最不想打开的就是民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以上规定,似乎所有人的焦点都在“不可抗力的认定,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个问题上,但是,却很少有人关注到本条开头第一个字“因”。即,没有人试图去解释这里面因果关系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意见里说过这个问题,但是都太温和),当然在这里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因果关系(再久都都说不清)。以下就是我基于这个角度的最基本的一些看法,姑妄言之,大家也就姑妄听之。
我认为此次疫情尚不构成合同法里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因为无论是租赁商铺还是住房的租赁合同,一般都不可能约定租赁仅指来自于该以租赁物所产生之受益。租金就是租金,在疫情期间因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或者因为个人受益受到影响,并不必然会导致无法履行这个金钱债务,这个因果关系是很跳跃的。(当然有一些声音说,要区分情况,对于一些类似ktv酒吧之类的娱乐性经营场所,因为被责令关门导致损失巨大,所以其依照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是合理的。那是不是呢?下面说)
这就好比在说,我的父母基于某种考量(如当地房地产行情等),在某地买了个房子,而我住进了这个房子,然后在附近遇到我心爱的人。所以这个房地产行情和我遇到真爱是具有因果关系的,这显然很荒唐。
再有,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债务,和基于普通借钱产生的还本付息之义务。有什么区别呢?本质上反应出来的就是,你应该按约定还钱。而你个人的财务状况无论因何种事情受到影响乃至于破产,这个因果力都不应波及于债权人,个人(这里说的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金钱债务承担着无限责任,至死方休。(当然关于概括继承之类的问题这里不说了,而且这种听起来很冷血很bitch的话如果换个方法说那就是死了都不算完。这就回答了上面提出的问题,主要还是看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具体不说)
回到实践中,全国人大法工委亦确认了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在具体认定这个不可抗力与合同能否履行的过程中,最终还是回归到因果关系问题,且从多数地方政府的政策里就可以印证出这一点。而且,另一个角度说,即使一些很特殊的情形下,的确出现因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导致房租履行出行困难,那么债务人能获得的顶多是期限利益,即能获得“部分免责”主张的,也就是因疫情期间不能按时履行的,房屋租金交付期限延期的问题。因为疫情是一时性事件,而租金是一个金钱债务,除非自然人死亡且无遗产,否则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
最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那也就是民法平等的看待每一个人,在这种平等又自由的环境下,双方订立的契约,就是在双方之间立法。主体之间必须以对待法律一样的态度对待契约(也就是合同),这也是合同严守原则的要求。风险在什么情况下可被视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必须进行最谨慎的审视后做出判断,否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谁又能具有安全感呢?
最最后,肯定有人觉得,你的说法好冷血,好冷漠,难道劳苦大众的利益就不该得到怜悯吗?不该得到保护吗?(甚至有的人会将这种疑问冠上公序良俗或者更吓人的“法的社会价值”等名头)在这种回又回不去,开门营业也不行的情况下,谁来可怜一下这些损失巨大的租户(主要是商户)们呢?是的,的确,我们看到很多房东站出来,愿意发挥众志成城,八方支援的精神,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高等公民。是的,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我们也鼓励这种慷慨的施惠者,这种不计付出的孺子牛,我们都期望着每个人都成为范伯格笔下绝佳的撒玛利亚人。但是,我们说覆巢之下无完卵,在他们甘愿牺牲的背后谁来为这样的牺牲买单呢?还是说我们的社会总是踩着好心人的血泪在向前?
总之,说来说去,事因难能,所以可贵,慷他人之慨的做法。要不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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