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填写保单时,投保人需要填写很多资料,且都需要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分别对应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我们今天来详细说明健康告知部分,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是必填项,如果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也需要填写投保人健康告知,如果不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可不填写投保人健康告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都是义务,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而对于客户,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投保时健康问卷和财务问卷的书面如实告知。但是,投保人该如何告知,告知的程度该怎么掌握?
一、对于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部分,有3个原则:有问必答,无问不答,咋问咋答。
1、有问必答:如果健康提问问及被保险人是否患有冠心病,而且被保险人确诊冠心病,那么要填“是”,并在说明事项处做详细描述并提供核保所需相应的就诊资料,如果有后续提问,客户做相应的补充说明。
2、无问不答:如果健康提问没有问及被保险人是否患有冠心病,然而被保险人确诊冠心病,那么要填“否”,没有必要告知。
3、咋问咋答:如果健康提问问及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肝癌,3年内是否住院就医,如果5年前被保险人因为肝硬化住院,那么均可填“否”,①肝硬化<肝癌,②5年>3年。
二、不如实告知的结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有朋友说: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跟我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用告知,没事的,而且保险公司也没让体检,她还说撑过2年就没事了,保险公司肯定赔,是这样吗?医生也说乙肝携带很多人有,不用管它。当然不是!
首先是医生诊断和保险核保的关注点不同。 医生的一般标准是不危及人的生命,影响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就像医生会说,乙肝携带者没事的,血脂高没事的,脂肪肝没事的,肝硬化有点事,肝腹水出事了,肝癌出大事了。
保险公司核保考虑的是未来会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赔款的可能性,现在的费率是针对健康标准体制度的,当某个个体的风险高于健康的人时,保险公司可能要加费,如果风险超过可控范围,保险公司会做责任免除或者直接拒保。
所以不能拿医生的这种临床就医标准来衡量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
再者保险公司不体检不代表客户可以不告知。
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运营成本,不可能对每一个被保险人都做一个“从头到脚全身无死角”的体检,而且也不是说体检就能检查出所有的毛病,体检只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二次手段,保险公司通常不体检的前提是两个:1.无健康异常告知;2.保额不超过规定的免体检保额。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体检与否和客户要不要如实告知没关系,体检也好,不体检也好,客户都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很多人都知道《保险法》中有一条是“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是不是不如实告知,只要熬过两年,就肯定能赔付了?
不可抗辩条款:即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公司权利的一项措施。
最后就算撑过2年,保险公司如果找到足够的证据,依然会拒赔。
《保险法》属于民法民法的目的在于弥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发挥的是损害赔偿功能;刑法的目的在于消解犯罪对国民生活的影响,发挥刑罚的作用,以维持社会秩序。刑法是对民法的补充,只有当民法不能有效保护的法益,才有必要由刑法来维护。违反刑法的行为,必然也是违反民法的行为;民事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个行为如果在民法上被认为是合法行为,就不应该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从刑法和民法(《保险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尽管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合同,投保人事实上的保险诈骗行为仍不能免于刑责。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强行性规范,事实上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做出了一定的平衡,以达到维护保险交易公平的目的。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使保险人丧失了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效力。但结果的合法并不能改变合同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投保人欺诈行为的性质,在民法上它依然是违法行为。不可抗辩条款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不可抗辩条款和保险诈骗罪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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