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参会人员漠视主持人的存在,越俎代包,擅自充当主持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主持人较弱(或不合格),会议出现违规、秩序、程序等问题时,主持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于是有人直接替主持人处理。当事人也许是出于好意,但这本身也是违规行为。以违规纠正违规,往往引发更大的混乱,且屡见不鲜。
正确的方式是:
1.作为主持人:当发现有人这样做时,应该马上制止,提醒该成员:如果发现违规、秩序、程序等问题,请向主持人提出“程序问题”①,由主持人处理,这是主持人的职责。
2.作为参会人:当会议出现违规、秩序、程序等问题,主持人未能及时处理时,参会人员应该向主持人提出:“程序问题”,等主持人询问(受理),然后说明具体情况,由主持人裁决处理,而不是由自己直接去做。如果主持人处理不当,可以提出“申诉”②。
3.如果主持人确实不合格,可以按正当程序更换主持人③。
主持人的职责权力是由会议按正当程序授予的,不能未经正当程序由某个人侵犯剥夺。“票决”体系的权力必须经正当程序授予才能行使!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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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 第11版) ,第八章 偶发动议 23节 “程序问题”,p183。(中文 第10版 “秩序问题”,p175)
②同上,第八章 偶发动议 24节 “申诉”,p189。(中文 第10版 “申述”,p181)
③同上,第二十章 纪律惩戒程序 62节“处理官员的行为不当或失职”【免除主持人会场上的主持权】p461。摘录如下:
【免除主持人会场上的主持权】如果主持人拒绝遵从会议对“申诉”的表决结果(包括对直接请会议表决的“程序问题”的表决结果),或主持人在会场上有其他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行为,会议可以采取措施更换另外一个可以遵从会议意愿的人来主持会议。如果主持会议的是一位临时主持人(无论指派产生或选举产生,而不是正式主持人,那么更换主持人的门槛较低,动议“宣布主持人之位空缺并选举新主持人”即可,这个动议属于影响整个会议的“权益问题”(第19节)或者是程序主动议,要求“过半数表决”。
而如果主持会议的是正式主持人,不是临时主持人,那么“宣布主持之位空缺”是不合规动议,这种情况下要动议“暂缓规则”来解除主持人在一次会议的某段时间内或整个一次会议期间的主持权。“暂缓规则”在被提出且获得附议之后,主持人在宣布议题之后必须按照流程把主持之位暂时让给别人,如果主持人拒绝配合,动议人可以直接提请表决。“暂缓规则”在获得通过后对主持人的职责和权力产生的约束,最多在一次会议期间有效。因此,如果希望在之后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继续类似的约束,那么每次会议开始都需要重新动议并通过这样的“暂缓规则”。还有,“暂缓规则”的作用在于“组织可以在会议中做跟现有组织规则有冲突的事情”,因而它的作用范围仅仅在于会场之上,不能用于解除“主持人/会长”的管理职权——那些与执行长身份有关的、与主持会议无关的职权。如果“暂缓规则”获“三分之二表决”通过,除非获得通过的“暂缓规则”动议本身就包含了新的主持人,否则排名其次的“副主持人/副会长”接替主持直到本次会议结束(除非获得通过的“暂缓规则”动议本身指定了更早的截止时间),如果没有这样的接替者,那么就临时选举一位接替者。要想永久性地解除主持人的主持权,并且解除其由章程授予的管理权,需要经过下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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