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官网显示,支付宝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1.客户权益方面:
(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2.产品宣传方面:
(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3.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其累计罚款18万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还是涉及到第三方支付规范上,首提“个人金融信息收集最少、必需原则”。
消息一出,人们马上就联想到今年初饱受非议的“晒晒你的支付宝年度账单”活动。活动中,支付宝涉嫌过度收集用户信息,不符合最少、必须的原则。此事也引发了如何规范互联网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讨论。紧随其后,由于脸书(Facebook)、百度等公司相继在用户信息方面惹出麻烦,使这一讨论至今热度不减。
对于一家规模巨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的7项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只能追究其如此轻微的责任,仅仅处以18万元的罚款。就目前情况看来,要依靠现有的法规政策来震慑违法者,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那几乎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了。
最近,有关隐私的问题成了大众关心的热点。支付宝的问题也与此相关。根据相关文件,支付宝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客户权益、产品宣传和个人信息保护三大方面。作为一家拥有海量用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支付宝的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视。罚是罚了,支付宝的态度看上去也算诚恳。虽然支付宝对此次处罚的态度很良好,也认真整改,但是若换成其他同等级大公司,很多大型企业一次次被罚款,却一次次不整改,一次次出问题,若仍然处以这么小数额的罚款,是否还能起到警示作用,确实有待商榷。事实上,目前对这类超大体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立法和监管上还存有一些漏洞,如何在发挥其社会价值的同时,约束并规范其行为将是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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