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脑上溜溜达达,走走看看。冷不丁,屏幕下方飘过一绺广告:宁可剁手也要买的高跟鞋。哈,忽忽而来,又忽忽而去,招魂幡似地。还以为此刻坐于电脑前的是个芳龄女子呐,岂不知却是一个鬓丝半白的垂老男人。也难怪,眼下的汉子们要么要么在酒桌麻将桌上,要么驾驶坐上和谈判桌上,还流连于电脑前的已经不多;相反,把着手机和电脑屏幕的,就只剩下人在家中呆,心思却在千万里之外的女孩子们了。
不过,也多少撩逗起了点笔者这个一辈子对文字敏感的老书生的一点注意。比如这条广告应该这么说:宁可被剁手也要拥有一双的高跟鞋——怎么样,是不好点?
“剁手”一词有点点瘆人,倒也无甚妨碍;“被剁手”似乎更加符合生活实际现状;“买”呢明显不如“拥有”来得霸气豪气。
“剁手”一词稍稍有点昨日黄花了,稍显过气,但骨子里的那跟傲骨还在。剁手党,专指沉溺于网络购物的人群,以女生居多。这些人每日游荡于各大购物网站,兴致勃勃地搜索、比价、秒拍、购物。周而复始,乐此不疲。结果往往是看似货比三家精打细算,实际上买回了大量没有实用价值的物品,造成大量时间、金钱的浪费。这类人自己在冷静之后也会意识到问题所在,甚至有痛定思痛、剁手明志的冲动,但购物瘾一犯即把决心忘得一干二净,故而得名。2015年12月,《咬文嚼字》杂志发布2015年度"十大流行语",“剁手党”一词排第八。
“剁手党”之来跟金庸名著《射雕英雄传》有关,盖书中的北丐大侠洪七公乃一位食神级的美食家。洪大侠闯荡江湖视武学如生命,可要是遇到美食那就连命都不要了。终于有一次因为贪吃误事,铸成了大错。自己痛定思痛,一发狠剁掉自己右手食指发誓要悔改。结果誓也发了,手指也剁了,对美食的追求仍然是一如既往孜孜不倦,念念不忘。
在早先村野里,有的小孩有偷拿别人家物品的坏毛病,家长便厉声吓唬:再犯,爹就剁掉你的手。
不过,《射雕英雄传》毕竟是小说,那位爹的警告也主要是吓唬。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有确凿记载的(自个儿)剁手的事儿尚未见过。哈,谁都不是傻子,自废武功那是傻到家的事儿。所以,宁可自尽,一尊活体整个儿交给阎王,也不能自断手足。想想这一只手操刀剁下另一只手,那是多怪诞荒谬之事。
而在古代的刑法里,由执法者挥刀对违法者断手去足(去足即刖刑,砍去脚趾——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孙膑曾经遭受过的刑法——也是满清十大酷刑之一),那一点儿也不鲜见。
《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记载,殷周时"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思是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会被剁手。
西周时期,周文王曾出台一条名为"伐崇令"的法令,规定违反者一律处死,但这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严厉些也无可厚非,那么正常情况呢?其实也是非常严厉的,《管子·地数》中有记载:"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意思是说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
盗窃罪是中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也是触犯率比较高的罪行之一,古代小偷被称为“盗”,如果被指犯了盗罪且得到证实,那罪犯轻则受些皮肉之苦,重则会被断肢,甚至处死。比如秦朝对于盗窃的处罚是很重的。《秦律》中记载:偷桑叶所得赃款不超过一钱(十钱等于一两),罚做劳役三十天;赃款在一钱到二百钱之间,要背井离乡;赃款在二百钱到六百钱之间的,要断手指,在脸上刺字,涂墨,再服劳役;赃款在六百钱以上,则要被割掉鼻子,刺字。再严重呢,就死路一条了。
明代《大诰》中千真万确,真真切切还有“去指”、“剁指”和“断手”字眼。
除了随意倾倒垃圾和犯盗窃罪会招来“剁手”的酷刑外,还有一项犯罪后来居上,虽只剁一两个手指,但其造成的震慑效果和影响力却比前二者要大得多,那就是科举考试时的作弊。凡考试皆须执笔写字吧,把你关键的两根手指剁掉,看你以后还怎么耍夹带呀私藏呀之类的小把戏?
据《清史稿·世宗本纪》及《清史编年》等史籍记载,雍正年间,一位名叫俞鸿图的考官,其家人收受别人的贿赂,泄露了考题,俞鸿图虽然不知情,但还是被判处腰斩。可怜的俞鸿图在铡刀下断成两截后还没咽气,用手指蘸着自己的血一口气写了七个“惨”。当时的监斩官火气即来:断指。雍正虽然行事暴虐,可是也经常事后懊悔,看到这种场景,于心不忍,便下旨废除了腰斩这种酷刑。而那位靠贿赂取得考题的考生,虽未死命,但手指被断的惩罚还是没能逃脱。
了解到这些的话,你还敢自称“剁手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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