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找真相最困难的挑战出现在确定因果关系中。不幸的是,这种情况下的错误是普遍存在的。其中一个错误就是在没有因果关系中看到因果关系。第二个就是只看到简单的和明显的因果关系而错过复杂的微妙的因果关系。第三个就是因果关系只和物质力量有关,和人类私事无关。为了避免这样的困惑,下列四个事实必须被理解:
1.一个事件可以先于另一个而不引起它。有些人相信当一个事件先于另一个时,前者一定是后者的因。大部分迷信都源于这种见解。比如,打破一面镜子,和一只黑色的猫过马路,或者在阶梯下走路被认为会带来不幸。你不必迷信也会犯这种错误。你可能认为教授今天给出了未经宣布的测试,因为学生们前天注意力不集中,然而他可能这个学期刚开始就计划好了。或者你可能以为股票市场下跌因为新的总统执政了,而其他因素可能是导致下跌的原因。
认为前面的事件必然导致后面的事件是因为这种想法忽视了偶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相关性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规则的基础。为了建立这种因果关系,很有必要排除可能性,或者至少提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反对它。
2.不是所有因果关系都包含力量或者必要性。因果关系一词通常与影响物质现实的物理行为有关,例如,闪电击中一所房子,房子着火燃烧。或者花盆不小心从窗户掉了出去,然后掉到地上摔碎了。或者是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没有转弯,冲出高速公路,撞到一棵树上。在这种情况下,应用科学原理或定律(燃烧、重力、内热),效果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至少是高度可预测的。
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是有效的,但如果认为它是唯一的类型,那就错了。因果关系也发生在我们称之为人类事务的非物质现实中——更具体地说,发生在情感和思维的过程中。这种因果关系对原则或法律不起作用,几乎从来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往往是难以预测的。如果我们要避免过于简单化,我们需要用覆盖科学领域和人类事物领域的方式去定义因果关系。下面是对它的补充说明:原因的第一个解释,牛津英语字典给出的是,“产生一种效果,引起任何行动,现象或者情况。”“产生”和“引起”的区别就是我们这里涉及到的。因此我们会定义原因为“一件事影响另一件事出现的现象。”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要的或者次要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在时间或者空间上是很近的或者遥远的。在之前提到的氧化、重力和惯性的例子中可能是不可抵抗的;在对父母的教育或者同龄人的例子中是可抵抗的。在后一种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思想的情况下,影响(原因)不强迫效果发生反而是引起、包围或者激发它。考虑这些例子:
智力是基因决定的观点让二十世纪早期的教育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思维是不能被教授的。因此他们强调死记硬背和扩大职业课程。
人性本善的观点让他们不对他们的恶迹承担责任个人责任,转而把责任推到父母、老师和社会上,也造成法官对罪犯更宽容。
一个种族或者民族比另一个更优越的观点引起对邻国的军事行动,歧视性的法律,奴役和种族灭绝。
“没有超过30岁的人可以被信任”的观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非常流行。这导致很多年轻人嘲笑他们父母和老师的建议,轻蔑过去累积的智慧。
感觉是行为可靠的引导的观点让很多人把无视约束并冲动用事。这种改变有争议地引起了不文明的增加,公路暴怒,配偶虐待和其他社会问题。
自尊是成功的先决条件改变了传统的自我改善的观点,启发了许多书专注于自我接受,导致教育家对家庭作业、分数和自律持更宽松的态度。
在每一个例子中,一个观点影响一个行动或者信仰的出现,而且从那种意义上造成了后者。专栏作家乔治•威尔(George Will)在遇到“从来没有人因为看了《天生杀手》(Natural Born killer)或听了匪首说唱唱片而猝死”的说法时,无疑对因果关系有这样的看法。威尔回答说:“读纳粹反犹太报纸《Der Sturmer》从来没有人会死,但它所服务的文化导致了600万犹太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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