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代理一桩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诉区政府没有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擅自发布拆迁任务书,要求绍兴中院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已立案。正在等待期开庭审理。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桩案中案。
客户茅先生在2017年6月4日上午紧急微信告知我,说其委托我们诉当地区政府拆迁纠纷行政诉讼一案中涉及到的房产已经被人拆掉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我问他是不是拆迁办的人干的,他说因为本人并没有住在里面,所以不清楚到底是谁拆的,但是其还没有签任何的《拆迁协议安置补偿》,而且为了防止被人误拆,他还特意在房屋的四周,用红色的油漆写下了“未签约,不得拆”等字样。在邻居告知他房屋被拆之后,他已经第一时间打了110报警,110接警电话得知他是当地拆迁区的房屋被拆后,直接说,那里的拆迁我们不管的,我们也管不了,让其直接拨打12345市长热线。他也按照指示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
但是我坚持让其去派出所现场报案,并且要求做笔录,要拿到《受案回执》。茅先生依照我的要求,在当天下午就感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要求制作笔录。派出所的民警态度很好,但是也表示了他们的无奈,他们说:这个拆迁是区人民政府的行为,岂是我们小小一个派出所能都管的了的。
茅先生坚持要求做笔录,派出所的民警拗不过他,只能按照程序做了笔录。在制作的过程中,民警还在一边打电话到当地的拆迁办,拆迁办工作人员让茅先生到他们那里去谈谈。派出所的民警并没有给茅先生《受案回执》。
茅先生做完笔录,就赶到村里,村主任直接说,这个拆房子的事情不是村里也不是拆迁办具体来实施的,他们都已经全权委托给拆迁公司了,而且已经把要拆的房子都告诉拆迁公司了,拆迁公司估计是拆错了,才会把他的房子给拆了。然后又说,拆迁公司是街道委托的,具体怎么回事,还的问街道。
茅先生和村主任一起找到街道负责拆迁工作的人,那人直接开口说道,有什么东西要赔的,直接列个清单吧,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随便你写,只要在我的权限范围之内的金额,我这边签个字,你直接到财务处去领钱好了。
茅先生说:他现在只想查明,他家的房子是谁拆掉的?是不是你们拆迁办的人拆的?
拆迁办的说:不是他们拆的,有可能是拆迁公司的人员误拆的。反正拆都拆了,就谈赔偿吧。
茅先生不同意在还未找到“误拆”的责任人之前,直接谈赔偿。
之后几天,茅先生反应,同区域内不断有人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之下,房屋被“误拆”,有些人房子被“误拆”之后,想反正是要拆掉的,自己是小老百姓,怎么斗也都不过政府的,还是签了算了,拿钱安耽点。但是茅先生是懂法之人,他觉得拆迁办越是这么无视法律,就越要坚持下去。
我安慰他,哪怕房子被“误拆”了,但是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还是你们的,只要一天没有征地批文,谁都夺不走你的土地使用权。
茅先生去向拆迁办提出自己的要求,如果真是被人误拆的,他希望“误拆”之人能出来和他道个歉。但没有人能答应他的要求。
6月12日,我作为律师,和茅先生一起,再一次来到当地派出所,一开始,他们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说这个属于拆迁纠纷,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我们说,我们是来报案的,我们自己到村里或者拆迁办都问了一圈了,没有一个人给我们一个确切的答复说是哪个人或者哪家单位拆的,哪怕是被“误拆”。12345的答复是,拆迁工作的实施,街道已经全权委托给专业的拆迁公司进行,他们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的,言外之意,我们的没有签订正式拆迁协议的房屋应该不是他们合法委托的拆迁公司所为,现在我们只能相信人民警察,只能靠你们帮我们去调查清楚,到底是哪个人或者哪家单位拆了我们的房子?在我们的再三坚持之下,民警终于把《案件受理回执》给我们,上面的案由是“故意毁坏财物”。之后,他们也说,这个只是案件受理,能不能立案还需要他们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我说,我们需要调查结果,如果说是拆迁办指示拆迁公司干的,我们会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并要求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和党纪的处罚;如果是拆迁公司擅自故意所为,我们要求追究他们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所为,我们要求他们恢复原状。即使立不了案,我们也要个说法。
民警说,他们会传唤拆迁公司的人到场来做个笔录。同时也希望我们自己去拆迁办再去确认下,如果他们承认了,让我们自己录个音,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的。我们答应他从派出所出来就去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民警还当场用手机联系好了具体负责和我们对接的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在办公司,让我们过去。
可是当我们离开派出所,到了拆迁办那个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的时候,门开着,里面一个人都没有。我们等了半个小时只能离开。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想背违法强拆的责任,只能拿出“误拆”来说事。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机关人员都是一伙的,派出所的民警就表示,派出所很反对这种强拆、误拆,这个会大大增加他们的工作量。
一旦被强拆或“误拆”必须报案,否则没有任何证据,没有民警的协助,凭自己的力量是很难确定真正的“主谋”,无论是拆迁办还是村里,大概的说法:可能是,基本上是········~~~
拆迁之后,肯定涉及到房屋内的财物损失,合法的强拆,拆迁之前,都会有专门的人员会对立面财物的清点和搬移,但是这种非法的强拆和“误拆”根本没有这个程序,也给房屋拆掉之后的财物损失造成了难以鉴定的后果。所以必须报案,在第一时间,让自己的财物损失有个备案。
等到法定期限一到,基本上为一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一定的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不予立案的会说明理由。那么这个结论,就是我们下一步维权的依据。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受案回执的,一定要和其讲法律,讲政治,讲党性,现在公安也是很懂法的,相信他们听习主席的话的,做依法治国的好同志。
结论,既然上面的领导层一直在主张“法治”,“依法治国”,但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行政等级的层级性,在现有制度之下,我们只能坚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内,利用现有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你以为对方很强大,其实他的强大有一半是因为你自己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武器。只要你手握武器,我也看到不少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办事人员,毕竟违反了法律,出了事情,是必须有人来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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