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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性质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2、学校构成要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人钱场章
3、学校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校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学校管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其他常考法条:
总则
4.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8.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9.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基本制度
22.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35——教师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6——其他人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口诀:动物凭证申钱奇
44.学生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口诀:三遵守一努力一德育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54.经费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58.经费投入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转款专用
59.经费来源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法律责任
71.违规不拨、挪用克扣经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期限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72.秩序和财产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3.秩序和财产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违规办学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6.违规招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徇私舞弊、冒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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