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树芬 张品一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国企混改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在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监督机制等手段,解决企业内部权利的制衡与监督、竞争力增强和效率提升等问题。而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核心任务之一,即在于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明确,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因此成为强化权力责任对等、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工作。
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不言而喻,特别是在治理结构相对完善的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重要性不亚于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为了达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民营资本利润要求的目的,国企改革中的对董事会的制度设计应当重点关注。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的普遍问题
1.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管理层的关系混杂。例如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决策边界不清,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管理权限重叠,由此导致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大而繁杂,从而降低董事会的决策地位、影响决策效率,严重的则可能导致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
2.董事会内部结构不合理。例如董事因直接委派或兼职导致缺乏所处行业的专业性,未能形成职业化的董事思维,很难以市场化的角度对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判断。
3.董事考评体系缺失、选任机制单一。国有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董事考核体系、评价体系而导致董事缺乏责任心,不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具备担任董事的专业素养,从而无法为企业的核心战略决策谏言献策;董事选任机制单一且适用性差,选任过程存在较强的政治因素或缺乏实际考量,不能结合企业和被选任董事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安排。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国企董事会制度
1.处理好董事会与股东会、经营管理层的关系。董事会既要以切实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职权、义务,也要在国有资产安全的框架内认真决策,充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经营管理层时,应当端正自己决策者的地位,正确地指导和监督执行者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成果,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落到实处。
2.完善董事会内部结构。通过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引入外部董事、培养董事文化、加强董事思维,从而促进董事会提高决策效率、提升决策质量。
3.建立健全董事考评体系、选任机制。董事考核体系、评价体系应当围绕企业核心发展战略的制定情况、执行情况、董事会内部运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出席董事会情况、董事会表决及相应决策的效果等维度;董事选任机制可以借鉴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选任要求,要求董事符合相应的年龄、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失信记录的基础上,具备相应行业的专业知识素养,从而保持董事会乃至整个企业的活力。
4.加强过程控制与责任追究。强化过程控制,即明确和细化董事会工作各流程、各环节议事规则和行为规范,强调严格按规矩行事,充分履行各项手续和程序,通过程序控制防范风险,区分责任。法律规定了董事的过错免职制度,但是并没有对于过错有进一步规定,可通过章程细化,且责任追究并不局限于集体责任,对存在个人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追究个人责任。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行业性质不同,对国资委委派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以进一步明确细化。
国企混改过程中的资产(股权)的交易、重组在交易完成后是相对静态的过程,而法人治理则将贯穿公司存续的始终。混改后,国资管理部门对国企的管理宏观上通过资本运作和监督实现,微观上多依靠企业自治。因此,在混改过程中,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制度框架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这些制度设计要通过合作协议、混改方案和公司章程条款的形式明确下来,使混改后的公司治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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