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大家好。依据个人惯例,在赛前会写一个判准。(或者可以理解为赛前想说的话)
作为评委,希望正反双方对于长版权保护期限能够迅速减少分歧或达成共识,除非必要(例如对于利弊计算需要引用公式,而公式变量必须引入年限),否则不希望看到对于年限的过多争论,如果不必要的时间争论影响到本体的讨论进度,将酌情扣分。
下面我将说说本人对于本题目朴素的认知。评委对于本体的个人看法的中立的,会认为长版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者及后代的权益,与专利类似,我会认为知识也是个人财产的一个部分)既然是财产就说明它是可转移、可买卖、可长时间延续的。同时也意识到,如果永久的保护版权会导致文学作品再创作、再发展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无限期上升,不利于人类文明的进步。例如当我们引用“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的时候还需要思考王之涣的后人在哪里,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无论从现实层面的可造操作性还是对于人们朴素的价值观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在此时,评委会希望双方迅速找到自己持方所背靠价值/利益团体,并说明为什么需要按照己方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并引出各自观点,若是单纯的优点/弊端的累加,评委将酌情扣分。
对于这个利弊比较的题目,作为评委首先会希望大家进行定性分析,这是本场对比的基础。也就是双方有责任对长版权保护期限的特质进行充分分析和阐述,从而能简单明了的将什么是长版权保护期限、为什么要/不要长版权保护期限等一系列问题,用相对直白的语言告诉评委和观众,评委反对知识傲慢和技巧主义。若比赛进度允许,评委会更希望在定性分析之后能够定量分析,既打造计算模型对于双方的利弊进行进一步,精密化的剖析,从而给评委、观众更加直接,清晰的认识。如果选手能做在完成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评委会酌情加分。
同时评委反对在辩论场上出现以下状况,
1反对知识的傲慢
所谓“知识傲慢”主要是指,在辩论中,辩手因为事前对辩题所涉及知识领域已经有所研究,相对于观众而言是有备而来的,是更加“知识丰富”的。同理,由于一方辩手总是会对自己即将阐述论点的相关知识进行查阅准备,因此在某一个论点上相对于对方辩手而言,是更加“知识丰富”的。这时候,我们要反对诸如“对方辩友连这一点知识都不知道,还跟我们辩什么呢?”这样的表达。辩论就是为了增进辩论双方和观众对知识的认知,而不是去嘲讽他们的“无知”。
2反对恃强凌弱
所谓“恃强凌弱”主要是指,在一场辩论中,特别是当一方辩手占据一定优势时,不应把辩论演变成为披着逻辑批驳外衣的语言攻击,更严禁采取羞辱嘲弄的手法攻击对方。一个形象的中国式说法就是“有理不在声高”,当然此处不仅是音量的问题,更是一种态度的问题。辩论的本质是沟通,不是语言的拳击赛,不需要把对方“打趴下”。
3反对技巧主义
所谓“技巧主义”倾向,就像讲义中说的一样“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代价”“将平庸的观点矫饰为金玉其外的妙论”。具体而言,类似于堆砌专业名词,堆砌逻辑术语,习惯性躲闪问题,习惯性空洞煽情等,都可以视为“技巧主义”倾向。这一倾向从赢得竞赛的角度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对实现辩论的根本目的——有效沟通而言是十分有害的,因为它总是倾向于少给或不给有效信息。
4其他反对事项
反对不加准备上场、肆意裸辩;提倡直面交锋、正视问题,反对过多回避问题。反对任何形式的伪证、虚假作证。反对因为台风问题影响比赛观赏度。
最后祝比赛双方能获得理想的成绩。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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