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本体,任何主体的行动之力量,都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他力,另一则是其内部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人的行动,也有这样两种力量来源,一是来自他人,而非“我”的自愿,另一个则是“我”的“自我”和“非我”这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推动的“我”之自主自愿的行动。
“我”的自主自愿的行动,受到的限制也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而然的限制,一种是来自他人的限制。来自他人的限制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平等的,另一种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里面,还可以分为各种不平等的。
“我”的“行动”,会有如下区分:
A,非“我”自愿的,来自他力的;
B,“我”自愿的;
二级区分,B又可以区分为:
B1,受到限制;
B2,不受到限制。
三级区分,B1又可以区分为:
B1.1, 自然的限制;
B1.2,来自他人的限制;
四级区分,B1.2 又可以区分为:
B1.2.A,平等的限制;
B1.2.B,不平等的限制;
五级区分,B1.2.B又可以区分为各种不平等的受限。
对于A,非“我”自愿而是来自他力的,说明“我”的行动并非出自“我”的“自我”和“非我”的矛盾运动,而是来自他力促使的。在这样的状态中,支配“我”行动的力量不是来自“我”而是他人。比如奴隶。
对于B2,不受到限制的行动是不存在的。任何主体的存在或运动,都会受到其本质属性的限制,并且以此限制为其存在和运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比如,人是飞不起来的,如果能飞起来,就不是人了,而是鸟。再比如,男人是不能怀胎生孩子的,这个限制是其成为男人而不是女人的必须属性,如果可以怀胎生孩子,那么,就不是男人,而是女人了。
对于B1.1,来自自然的限制,是自然界任何一种主体都会受到来自自然的限制。人的行动,会受到各种自然环境条件的限制,比如,人无法步行过大河大海,无法爬上高耸的绝壁,无法越过宽阔的深沟,在沙漠中无法生存,在两极严寒的地区无法依赖自然生存,没有水不能生存,没有吃的就不能生存,等等。无论来自那种自然条件的限制,无论这样的限制是怎样的程度,都属于自然给于人类的先天的限制,这样的限制是自然而然的,不是不平等。比如,一个亚洲人面对一条大河和一个欧洲人面对一个大山所受到的大自然的限制,都是先天的,在这个不同上,不能说有什么不平等。
B1.2,来自他人的限制,其中B1.2.B,不平等的限制,就是不平等。比如,在满足生理基本需求方面设置了不同的限制,根据这样的限制,某些人可以得到满足,某些人得不到满足,某些人可以首先得到满足,某些人只能在其他人得到满足之后才能得到满足。
受到的限制是不平等的,必将引发不满,引发抗议。当抗议的力量增加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对抗甚至是战争。战争的结果,将产生另外一个强制性的设置限制的状态。只要这个状态是不平等的,又将引发抗议或者战争。人类自古至今,就在这样争斗、调整、再争斗的轨迹上发展着,而这个过程的目标,就是B1.2.A,平等的限制。
当每个人的自由所受到的来自社会的限制是平等的,这就是平等。人类自古至今所争取的,其实不是自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的受限的平等。
除了完全受限的状态,比如奴隶或者罪犯,如果根据“我”的存在的健康、开心、幸福等三个层次,还会有四种存在状态,一,无法健康地活着,二,只能健康地活着但不开心,三,可以健康、开心地活着但不幸福,四,可以健康、开心、幸福地存在。
一.无法健康地活着。无法健康地活着,有两种原因,一是受到限制,另一种是太低的生活水平导致无法健康地活着。这里我们要说的是行动受到限制导致无法健康的生活。比如,在某些国家或者在人类的某个历史时期,统治者设置了很多限制,导致人们的谋生的自由行动受到严重的限制,不让随意迁移,不让私自生产,不让私自经商。结果,导致很多人吃不饱,穿不暖,而不能健康地活着,甚至,导致数量巨大的非正常死亡。与此对应的是,统治者和统治阶层的人们的生活却很好,甚至很奢侈。这样的导致无法健康地生活的受限,是稍逊于奴隶状态的严重的不平等。
二可以健康地活着,但是不开心。人们有一些经济行动的自由,可以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由于依然受到限制,人们无法达到满足的生存状态,而依然痛苦。
三可以健康开心地活着,但是不幸福。人们在经济方面的行为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个人可以自由地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满足物质需求,但是,依然受到一些限制,导致人们的精神生活或者理想之实现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幸福感。比如,在诸如教育、福利、保障、环境、司法公正、政治公平等各个方面,依然有很大的差距。
四幸福地存在的状态。在经济、政治、司法、出版言论、社会保障、教育等各个方面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受限状态,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理想去行动,去追求,去实现幸福,同时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这样的社会,就是每个人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其幸福地存在的社会,是全民最大化的和谐的社会,是自古至今人类一直争取的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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