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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2020-02-21

作者: 在下欧阳锋 | 来源:发表于2020-02-21 11:21 被阅读0次

在网上搜索了一些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 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例的疑点是关于本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却未签订书面合同,这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乙双方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以其交货时间、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是有明确的约定,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才产生了争议。这样依合同法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本案处理方式便是丙公司有权向乙请求支付剩余的价款及利息。至于乙公司也有权向甲公司请求返还预付的19000元。

所以说,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来说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如果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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