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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底线的“批评”就是诽谤——评聂树斌律师和洪道德的刑事和解

突破底线的“批评”就是诽谤——评聂树斌律师和洪道德的刑事和解

作者: 苏察哈尔璨w | 来源:发表于2016-03-28 13:24 被阅读161次

    因对聂树斌案件听证会听证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对该案部分观点不满,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在博客、微博公开发表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文中出现多处捏造、损害其名誉的事实,如“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的丧失了道德”等。洪教授一纸诉状将陈律师告上法庭,双方经过5轮调解,达成刑事和解。海淀法院日前出具刑事调解书,陈光武承认自己在素无交往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攻击洪道德,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公开赔礼道歉。

    这两位都是法律界的大拿,一个是名律师,一个是名教授,通过实打实的法律交锋,最后教授维了权,律师服了软。虽然陈律师成功地赖掉了原本在刑事调解书中承诺的100万赔偿款,但是他还是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公开发布了道歉信赔礼道歉,悔罪态度还是可以的。不知道陈律师是否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感慨呢?

    但问题依然是存在的,一个法律人,为什么要通过诽谤诋毁林一个法律人的手段来为自己代理的案件发声呢?

    也许可以用朴素的正义感来为自己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自己代理客户的权益,看到听到不利于自己代理人的信息后本能地跳出来反对, 这也可以算是一种“积极的防御”吧。但是此案中跳出来“积极防御”的却是一个熟悉法律的律师,这就让人费解了,因为作为一个律师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素养还是要具备的,鲁迅说过,“恐吓和辱骂绝不是战斗”,要想充分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完全可以有更多的不非法的手段可以使用,选择这种流于下作的手法,也许可以取得一时的效果,但归根结底还是得不偿失的。不过别以为律师不知道这一点,凡事在利益面前总是有取舍的,陈律师敢于以身试法,总是有他自己的考虑的,至于考虑了些什么,陈律师不说,别人也不知道,所有的猜测也就都没有意义了。那么最大的可能,也就只能是从生意的风险和收益角度来解释了。或许他认为和收益比起来,突破批评的法律底线这点风险是值得的,但又有谁能够知道呢?陈律师的小心思如果有的话,也不足为外人道也。

    律师职业角色有三: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毋庸讳言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靠自己的业务水平来代理案件的,有的律师的办案“功夫在诗外”,博的是出位,争的是名声,玩的是心跳,对自己本职所在,反倒是不甚了了。当然,每个律师都有每个律师具体的、具有鲜明特色的诉讼策略选择,运用自己的专业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手段只要合法有效,并不拘泥于形式。 但象本案中陈律师那样以身试法的,却必须是要被禁止的,这不单是律师职业道德伦理缺失的表现,更是不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结果,这种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的行为,明显与律师的称谓和人们对律师的期望格格不入。作为一个真正有社会责任感和法治信仰的律师,他的战场应该是在法庭上。在法庭上“死磕”,以推动法律的实施、法治的彰显,这是律师的职业追求,值得称道、令人敬慕。但这并不表示律师是可以“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受法律约束。事实上,律师是一种高度强调专业伦理的职业,也是一个需要高度道德自律的行业,作为“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他们首先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遗憾的是,名气很大的陈律师这次却马失前蹄,除了输了官司,还可能将面对律师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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