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标国家集体性暴力
人身、自由、财产权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他们要先于、并且优位于所有的人为立法。
“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因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
在作者眼中,法律的定义是“个人行使其正当自卫权利的集体性组织”。因为个人具备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权利,由此引申出一个集体意义上的、正规化的权利,也就顺理成章了。在个人权利上产生的集体权利也必然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一旦侵犯,这种暴力便成为非法。
“因此,如果真有什么东西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法律乃是行使天赋之正当自卫权利的组织;它是用集体性暴力替代个人的暴力,它只能在它有权行使之范围内行使,只能做它有权做的那些事情:即确保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使正义之治降临于所有人。”
然而问题是,在作者看来,法律已经偏离了本来的目标,这种基于保护个人权利建立起来的暴力性机制转而攻击起它所应保护的权利了。
“法律是在两个大相径庭的理由下被人不正当地利用的:愚蠢的自私自利和虚伪的仁爱之心。”
第一个理由:在可能的情况下,以他人为代价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是人无法克服的天性。因为掠夺比劳动更加轻松。法律存在本身是为了抑制掠夺,却因为立法者掌控的权利,而变成一个群体掠夺另一个群体的工具。当一个阶层站到了可以掌握立法权力的高度时,他们不可避免地要追求自己的权利,也就导致了掠夺。
由此,可能良知与法律的冲突会让人必须在二者之间有所取舍。产生政治问题,
法律的本质在于使正义获胜。?
普选权:排除人根据什么原则?普遍掠夺:所有人掠夺所有人。与没有人掠夺的区别在哪里呢?
第二种:掠夺的含义是,财产权未经所有人同意转移到未创造它的第三人手中。
【存疑:P95,法律的掠夺在贸易保护主义下最明显那一句。】
博爱者企图用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牺牲一部分人的财产去保全看似更弱势群体(?)的利益,实际上,它的谬误在于,法律本身是暴力的行径,“把法律的正当功能扩大到其正当的暴力范围之外,就不可能是正当的了。”法律的目标只是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而不是创造正义。
为什么人们认为法律可以创造正义?
如何衡量正义的标准?正义掌握在所谓‘天才的头脑’之中,他们认为自己拥有天赋的高瞻远瞩,所以能够替别人做出更有远见的决定,他们因此可以控制民众。(如果事实证明是正确的呢?)然而本书作者看到的问题是,在那些天才的头脑之中,他们所操纵的,为了实现正义而进行试验的‘原材料’,正是与他们一般的‘人’,他们不过是为了实现一人的宏大理想,而意图以整个社会为牺牲。
人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由,这个问题该如何衡量?只有人本身知道自由之于自我的无上价值,为了实现这种自由他会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
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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