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接到顾问单位咨询,有员工已经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要求公司将他应得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他,这样支付给他之后,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风险?还有另一员工是主动要求公司不要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而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和工资一起发放给他,员工向公司出具份承诺书,承诺是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保险。面对上述两种情况,将来员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纳保险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若发生工伤等事由,公司能否以员工主要要求不予缴纳为由,不承担相关责任呢?
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以你约定为理由而改变它的效力。那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会产生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1.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随时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以工作时间计算,未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1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公司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面临直接被划扣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