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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说财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注意了!

陈晖说财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注意了!

作者: 902e75279172 | 来源:发表于2019-05-17 20:33 被阅读0次
    陈晖说财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注意了!

    【案情速览】

    2007年5月1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由省地方税务局批转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偷税问题。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档案。通过查阅,该律师事务所2006年实际取得收入240多万元,确实没有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且没有一人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最终,税局责成该事务所限期补扣部分律师(不包括6名高收入律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万元,对其全部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50%的罚款。对直接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6名高收入律师,追缴查补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37万元;对于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每人加罚2000元。

    案例来源: 个税服务中心知识频道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1:某律师事务所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万元。

    政策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2:6名年所得12万以上的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纳税申报。

    政策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应该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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