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什邡市蓥华镇石门村7组村民罗军(化名)与往常一样,在自家责任山上栽种柳杉树苗。他所种的树苗,是为了补偿他此前滥伐的林木,这也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在村里,还有10个村民与罗军一样,都因为滥伐林木构成数量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4月18日《华西都市报》)
对于石门村的11名村民来说,因滥伐林木获刑无疑是“不懂法”的后果。他们原以为,所伐林木属于自己的责任山范围,且在事前也向林业部门递交了采伐申请。但殊不知,一来责任山林木并非就可以滥伐;二来由于相关地段“坡度超过35度”,砍伐树木将导致水土流失,故未核准。因而,他们未批先伐的行为,确实属于“滥伐林木”。
显然,法院的判决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量刑标准,罗军等11名村民砍伐林木面积分别为4.09亩至12.14亩不等,属“数量巨大”,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考虑到他们“是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行为”,且“愿意补种补栽,认罪悔罪态度好”,故而据此作出了缓刑判决。
应该说,上述村民既然知道事先递交采伐申请,证明他们也懂得林木不可“滥伐”。但他们却不知道:未批先伐且数量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滥伐林木罪”。而从他们事后追悔莫及的态度以及积极补种的赎罪表现来看,上述村民滥伐林木并非带有“主观故意”,而更像是“不懂法”,或者说“失足”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
正因如此,石门村的村干部也直言“痛心”,表示“今后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要砍树必须等拿到采伐许可证后,有计划地采伐”。而当地法院通过判案,也意识到上述村民由于“生活在山区,很多时候是因为不懂法而犯罪”,因而呼吁“普法教育必须下村下组”。
不过,透过本案,上述村民之所以滥伐林木,除了“法盲”的因素,不能不说与他们的家庭贫困有关。就以村民罗军为例,一家四口,儿子是盲人,老婆及女儿为“弱视”。而其余村民,要么高龄,要么残疾,每一家都有“实实在在的困难”。用他们的话说,平素里“全靠这片山林吃饭”。
也就是说,上述村民此番获刑后,相信会由此“警钟长鸣”,今后将不再滥伐林木。但对这些村民而言,生活还得继续。当他们不再靠”砍树“为生,又该以什么样的收入来源去“养家糊口”?答案显然应该是,在以法律手段震慑滥伐林木行为的同时,下大力气引导村民开辟新的致富路径,才是治本之策。
其实,石门村并非“穷山恶水”,而只是“不识庐山真面目”罢了。其一,据记者调查,当地有种黄连的传统,且“今年行情还不错,一公斤可以卖到110至120元”;其二,近年来,当地兴起乡村旅游热,每到夏天,即有大量城市游客来此踏青。显然,相比于滥伐林木这类“短视”做法,因地制宜种植药材及发展乡村旅游,才称得上是可持续性的“靠山吃山”。
当然,种植黄连也好,发展乡村旅游也好,都需要当地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譬如,聘请技术员下乡,向村民传授黄连种植技术,并予以适当的资金扶持,帮助他们尽快致富。同时,石门村山势陡峭,道路狭窄,需要相关部门助力,以扩宽道路,才能吸引游客进村。相信如此一来,踏上了致富路的村民,一定会以加倍的热情,去守护家乡的青山绿水,而滥伐林木的现象,将不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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