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将岀新罪名-窥淫罪及偷拍裙底罪 新订罪行涵盖任何地方
法改会建议订立“窥淫罪”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保安局表示会细心研究,尽快提出立法建议。
法改会去年五月发表《杂项性罪行》谘询文件,相隔近一年发表报告书,建议订立“窥淫罪”,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刑事化,包括拍照及录影等,指这类行为严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权。
亦建议订立“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只要是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或拍到生殖器官或臀部,或遮盖这些部位的内衣,无论目的为何,属不合法。例如为了令受害人感到受侮辱、惊恐或困扰,或为了得到金钱回报等。
由于有些环境令人难以区分是公众抑或私人场所,新订罪行涵盖任何地方。这项全面性的条文,将会作为“窥淫罪”的法定交替罪行。
终审法院四月初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涵盖使用自己电脑或手机。现时有游荡、有违公德等罪,针对公众地方偷拍行为,但不适用于私人地方。
民建联新界东议员葛珮帆说:“我们现在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为性目的或不论目的为何,都可以入罪,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公共专业联盟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表示:“拍摄平常一些人士穿得比较暴露的相片,会不会(涵盖)呢?这些都是市民的正常期望,我相信可以在条例提交立法会时,作比较清晰和深入的讨论。”
保安局欢迎建议,指会细心研究和跟进报告,尽快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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