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省一个醉酒枪杀饭店怀孕老板娘的警察已经被执行死刑,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此事件一经媒体渲染就成为当时舆论的焦点,因为一是罪犯身份特殊,二是性质特别恶劣,三是影响极坏。
案件过程简单描述是警察由于醉酒,但并没有喝醉到不省人事,发生争执后直接对孕妇一枪爆头,导致其当场死亡。
这里牵扯出两个问题,一是醉酒的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二是警察的用枪规范。
一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警察对枪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范,不得轻易的使用。平时根本不用使用枪械,即使在抓捕的过程中,首先,要鸣枪示警;其次,开抢打击非重要部位;最后,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才直接打击罪犯的脑袋。
所以枪杀孕妇的警察构成了违法使用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应该负刑法责任。
被判了死刑确实合情合理,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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