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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5次弃子:何不给他人收养?

南京男5次弃子:何不给他人收养?

作者: 坚守良知 | 来源:发表于2018-08-09 22:03 被阅读5次

南京男5次弃子:何不给他人收养?

  据合肥晚报报道,2010年4月,南京男子余某与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张某共育一子,分居后,儿子归余某抚养。2011年夏天起,余某曾5次遗弃儿子,并扬言再抱回家就将其杀死。

  从该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余某和张某共育的儿子才3岁多,对于这样年龄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关心、保护的时期。可是,余某并未履行约定抚养其子的义务,并在抱回5次情形下,再次将其遗弃。该行为当然涉嫌构成遗弃罪,应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

  可是,一个才3岁多的男孩,本应生活在无忧无虑的春天,享受同龄人应有的安全、爱、温饱等。即使惩治其父亲,也没解决这个可怜的男孩最后归宿。

  作为男孩的母亲,张某以约定余某抚养儿子为由,也拒绝抚养其子。该报道并未说明余某和张某履行结婚登记与否,且两人分开后也是以分居相称,笔者判断,可能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尽管如此,这种血缘关系的成立,注定余某和张某对其子都被赋予了抚养义务、责任。

  任何有良心的父母,都不忍心将年幼的孩子抛向孤立无援的境地。无论是基于同情、道德等等,还是基于法定义务。尽管有约在先,但是,在余某拒不抚养其子的情况下,张某难道就已丧失了母性?或根本没有抚养其子的能力、条件等?尽管有约在先,张某就可推卸抚养其子的义务、责任吗?

  男孩的爷爷,应该已是年迈的老人,他都能将孙子接回家,说明其年薪尚存。为何这对年轻的父母,还不如这位善良的老人?

  无论怎样,当这个男孩来到世上,就被赋予了生命权,那么,就应受到法律的捍卫,任何人不得剥夺,相关社会成员也应担负起范围责任。

  男孩的父亲不愿抚养其子,肯定有其原因,不管什么原因,总归有。既然其拒绝,且多次遗弃,那么,即使强行将其子送回其身边,我们能相信这个男孩能获得完整的父爱?其安全也能得到保障?即使将其送到张某身边,我们又能相信男孩的生命权安全吗?男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恐怕也难保障。那么,在家庭不能范围男孩生命权的情形下,政府及其相关组织,还有儿童福利机构、慈善机构,以及有爱心、符合条件而需要收养孩子的家庭,就应对其伸出援手。

  既然余某和张某都对其子健康成长不利,可剥夺其监护权。因此,为了男孩的生命权等权利,我们为何不考虑将其送给符合收养条件,且愿意收养该男孩的家庭?或许,这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和最终路径。

  作者 唐孝忠

  收藏于 2014-01-27 创作

摄影:唐孝忠。配图与正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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