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最近接了个有点奇怪的咨询,咨询的客户问:因为公司的食堂太好吃,一天三顿都在公司吃,吃了大半年时间发现自己体重严重超标,想知道这样算不算工伤。
不知道大家真的因为公司食堂太好吃,吃成一个胖纸的时候你会考虑这个问题吗?虽然这个问题有点“伪命题”的味道,但如果换个问法,就会相当有意思:
在单位吃饭吃出了小强?螺丝钉?酒瓶盖?水果刀?自行车?算不算工伤?
我们言归正传,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算是因吃饭而导致的工伤?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第十四条(四)款里面所指的“职业病”包括哪些呢?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录》中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10大类,分别是:
输
0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02、职业性皮肤病、
03、职业性眼病、
0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05、职业性化学中毒、
0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0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08、职业性传染病、
0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看了那么多好像都和吃饭没什么关系。我们再看下地方性的条例(以广东为例):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规定:造成急性中毒+住院治疗+验证方能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常会有因单位就餐途中突然引发窒息或者猝死的事件,在无法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死者是因自发疾病引起,一般情况下都会认定为工伤。也有很多人是因为在单位就餐时饮酒,或公务接待中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此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而被认定为工伤。
举两个真实案例:
从判决书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法院认定的主要依据是:
1. 当事人没有履行职务行为。
2. 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有预见能力。
3. 当事人是因自发性疾病导致。
所以,通常情况下食堂的饭特别好吃的时候,建议你控制下自己情绪,毕竟吃成一个大胖子和工伤还是没什么关系的。
但是,你在单位食堂遭受了下面的事情就可以提工伤了。
可能某一天单位食堂的饭做的相当相当好吃,而你又吃的很饱很饱,然后,你一个不注意摔在了食堂光滑的地板上,摔断了腿,被全单位人围观了一番。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合理合法的主张要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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