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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驻马店某女子被撞后,由于无人施救,遭二次辗轧身亡的视频再次将“社会冷漠”推上了风口浪尖。人们不仅想起了“小悦悦事件”,没有人会想到,6年之后,同样的悲剧会再次上演,这的确让人心痛,也更应该另人反思。
首先必须要澄清的是,“社会冷漠”并非想象中的那样严重。河南驻马店女子遭二次辗轧事件,经事后的调查,当时已经有路人拔打了110和120电话。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社会冷漠”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为视频中,那些刺眼的无视而过的路人和绕行的司机。
社会冷漠的原因究竟为何?可能答案各不相同,但是从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彭宇案”等可以看出,司法判决中的一些不当之处,或对社会冷漠产生了一定的助推作用。2014年春晚小品《扶不扶》中骑车路人中一句经典的“这么说吧,哥以前开的是大奔”台词,足以反映出正是由于一些好心人对路人加以救助,反而遭到讹诈,给予赔偿,这才强化了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闲事”的冷漠心态。
虽然南京的“彭宇案”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二审结案,彭宇也承认其与老人发生了碰撞。但是从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在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院在事实不清,不能确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判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是欠妥的。法律人都知道刑法上有“疑罪从无”原则,从此判决上来看,法院的做法是“疑责从有”。
因为二审结果的原因,也许列举彭宇案的例子难以有说服力,但其实在网上搜索,类似未能查明路人是否为行为人撞倒的情况下,就判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2011年,金华汤溪吴某将某倒地老人送到医院,老人认为其为吴某撞倒。交警部门做出了“对两车是否碰撞及刮擦无法证实”的结论,法院仍然以“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无辜的,或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是无辜的,但这对社会公众冷漠心理的刺激作用有多大。
同样,近些年来,社会舆论关于要严惩被扶路人“讹人”的呼声也不小。但是查找有关案例,起到的作用很小。2013年7月,四川达州70多岁的居民蒋婆婆在路边摔倒后,称自己是被3个小孩撞倒,并索赔医药费,后经警方认定,蒋婆婆和其儿子龚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蒋婆婆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因其年满70周岁,依法不予执行。可见,在惩治讹人者的方面,法律显得有些无力。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局面:被扶者讹人却难以受到有效惩处,好心扶人者即使无责却也要赔偿,如此一来,遇见路人有难,谁还敢伸出援手?
由此可见,治愈社会冷漠,法律人必须拿出勇气,有所作为。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大对被好心救助却讹诈他人的惩治力度。如果行为人是自己摔倒,被他人好心救起,却向对方索要医疗费用等,是否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是“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建议增设一个入罪条件,即为“情节严重”。何谓情节严重?可以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因敲诈勒索行为对社会公德产生负面影响”、“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等列入其中,使讹人者即使在未获得财物的情况下,依然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处以罚金刑(罚金刑是敲诈勒索罪的并处或单处刑罚,也就意味着,敲诈勒索罪名一旦成立,行为人必须付出金钱代价),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被救却讹人的行为,减轻其对社会公众从善心理的负面冲击。
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还是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的出发点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一前提,适用这两个原则显然是不当的。举例说明,如果行为人正常骑行车辆,在完全遵守交通法规,并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与闯红灯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相撞或发生刮擦,这时行为人虽然没有责任,但是因其与行人的损害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无论适用公平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与行人发生任何物理上的接触行为,同时对自己摔倒或被他人撞倒的行人加以施救,此时再对行为人适用公平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是不当的。法律人不能机械理解并适用公平原则,如此,是对公平正义的戕害。
以上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希望社会少一些冷漠,多一点温暖。对此,法律人应有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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