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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启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虚假商户将无处藏身!

央行启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虚假商户将无处藏身!

作者: e892fbaa85d3 | 来源:发表于2019-07-01 11:54 被阅读1次

    201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与相关部门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王新哲、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共同启动系统并讲话。

    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务院2018年第35次常务会议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取消企业账户许可、优化企业账户服务、全面加强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配套措施,是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运行有利于银行核实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提高开户审核效率,为企业提供更为安全和便捷的账户服务。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按照“自愿接入”原则陆续申请接入系统。

    下一步,四部门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通力合作,强化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应用系统。二是强化业务管理,规范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并督促银行以此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进一步改进企业账户服务,提升客户体验。三是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8家商业银行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启动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方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分会场参加启动会。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主要功能

    人民银行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对总”方式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系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手机号码核查功能。当前,手机已经成为银行验证客户身份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的规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证号与手机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但长期以来银行等机构缺乏核查客户手机号码与其身份证号对应关系的手段。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支持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核查功能,银行通过系统可以核实手机号码真实性以及手机号码登记身份证号与客户身份证号的对应关系,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变更手机号码等方式买卖并实际控制企业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风险。

    二是企业纳税登记状态信息核查功能。企业纳税登记状态信息是反映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的重要信息,对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了解客户、识别客户风险等至关重要。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支持企业纳税登记状态核查功能,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系统可以核实企业是否纳入税务管理,以及具体纳税人状态(开业、注销、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等,方便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识别企业身份,及时发现企业注销、非正常经营等异常情形。

    三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功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是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性信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核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真实性。对核查一致的企业,反馈企业营业执照照面信息、企业股东及出资人信息、是否纳入异常经营名录、是否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7大类信息,有助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客户身份义务,了解企业业务性质、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相关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处理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以法人为单位一点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系统运行初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仅用于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相关业务。其中,银行办理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前,应取得被核查人的授权。今后将视情况进一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应用范围。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仅作为银行审核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参考。对核查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业务处理,不得仅以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拒绝为企业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获得的企业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发现客户出示的证明文件或信息虚假、冒用证明文件或信息办理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建设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意义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核实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有效性提供权威、便捷渠道。

    一是有利于落实账户实名制。依托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实名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多维度、及时、准确核实企业及法人身份真实性、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实际受益人等,动态识别企业开户资格,促进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

    二是有利于防范企业账户风险。参与机构依托系统及时、准确识别企业身份,防范企业预留手机号码被他人操控、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提升开户审核水平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三是有利于提升企业账户服务。一方面,依托权威、便捷的企业信息核查渠道,参与机构进一步提升开户审核效率,减少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结合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利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反馈信息,减少企业填单等工作量,全面提升企业开户体验。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安排

    根据前期银行系统改造和验收情况,人民银行先选择部分银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自2019年6月26日起,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首批上线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及时总结系统运行经验,按照“成熟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组织有意愿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同时,不断深化跨部委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机制,逐步扩大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并依托系统加大在企业和个人账户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文: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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