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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四,第19条

规定四,第19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10-20 06:27 被阅读0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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