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姚自打拜师跟着老陈学做调解员以后,往调解室跑的更勤了。经常帮着老陈打字做笔录,复印证据资料。捎带着,也跟当事人聊聊,做做思想工作。
这天,老陈外出办事去了,小姚一个人把调解室打扫的干干净净。之后,坐在办公桌旁,美滋滋地喝着茶想象着为当事人调解纠纷的景象,心里默默地乐了。
“咚、咚”有人敲门。“请进。”小姚大声说道,边直起身端坐桌旁。
两个中年妇女走了进来,一连声地说道:“不好意思,麻烦你啦,我们家遇到房产继承的事情想咨询一下。”
“没事,咨询什么事儿,说吧。”小姚大大方方地说。
“我们家的事儿是这样的。”来人相互对视了一下,其中年纪较大的妇女开始说了起来。
2.
事情是这样的,来人一家姓刘,父亲前不久去世了,家里还有母亲与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嫁人另组家庭过日子,母亲身边还有未出嫁的小女儿一起生活。父亲名下有一套住宅,一直是父母与小女儿居住。
父亲去世后,一家三人商量好了,房产有母亲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遗产全部由小女儿继承,母亲、大姐都放弃继承。这样,需要把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改为母亲与小女儿各占50%。
“既然你们三个继承人都商量好了,直接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是了,还能有什么问题吗?”听到这里小姚禁不住插话问道。
年纪较大的提问题的是大姐,她解释说:“我们先去了不动产交易中心,他们说这种情况必须要有公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过户。”大姐停顿了一下,接着说,“我们又去了公证处,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证据。结果,公证员说,他们调取了父母的档案,有材料展示父母可能是近亲结婚。为此,他们无法判断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以,他们不能办理父亲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怎么可能,这是咋回事?”小姚不等大姐继续往下说,大声地责问。
“我们也是莫名其妙,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你们父母有结婚证吗?”
“有啊,不然我们姐两个不成了非婚生子女啦?”
“父母什么时候结的婚?”
“1970年,我是71年出生的,我妹妹是在74年出生的。”
“父母的结婚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吧?”
“怎么可能,父母的人事档案中,亲属关系写得明明白白,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也写得清清楚楚,我父母就是夫妻关系。这都多少年了,现在我都快要抱上孙子了,怎么父母倒成了无效婚姻?”
“公证员怎么说的,这种情况他们通常怎么解决?”
“他们说,这种情况下不能办理公证,让我们到法院起诉,让法官判断父母的婚姻是否有效。”
“哎,这算咋回事嘛!”小姚头疼死了。
“就是啊,我们都协商好了,没有矛盾干嘛要打官司,这个官司怎么打?”来咨询的人头也疼了。“不打官司能办妥我家房产继承的事情吗?”
3.
老陈回来了。刚进门,小姚就冲他喊了起来:“谢天谢地,你可算回来了,遇到麻烦啦!”
小姚连珠炮似的把事情的原委讲给老陈,末了,说出了自己的疑问:“父亲已经去世了,怎么还整出来婚姻是否有效的事啊?另外,父母有结婚证,还不能证明他们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吗?”
老陈听罢,微笑了一下,说:“接触到的案子多了,自然就明白其中的道理了。”看着小姚不明就里的模样,老陈不慌不忙地讲了起来。
我国于1950年颁布《婚姻法》,这部法律一直适用到1981年,才被新颁布施行的婚姻法所取代。
1950年的婚姻法,其中第五条规定: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
这条规定中,没有禁止民间俗称的“姑表亲”、“姨表亲”通婚的行为,以“从习惯”的规定,表示尊重民间习俗,允许此类亲属通婚。
来咨询的刘氏姐妹,父母于1970年结婚,按照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允许结婚的情形。否则,民政部门也不会颁发给他们结婚证。
如果是这样,刘氏姐妹及母亲,只能以无争议诉讼的方式,打官司解决房产继承问题。(详见《“以买卖的方式继承房产”以及无争议诉讼》一文)
“我还是闹不明白,这样清楚的事实,公证处干嘛就不给办公证,非让他们到法院打官司解决?”小姚心有不甘,接着问。“难道公证处的人就不知道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吗?”
“这种情况估计是公证机关在以前的工作中遇到过麻烦,出现了重大问题。所以,吸取教训,再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律不再办理继承权公证。”老陈掂量着说。“总之,公证机关肯定有他们不办理公证的理由与依据。”
“不过,”老陈话锋一转,提高声音讲到,“这事倒是提醒了我们,调解员、法官,在办理无争议诉讼的民事案件中,应当格外小心,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为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
“必须认真、严格审核证据。”小姚赶紧掏出笔记本记下,又重重地划了几下。
“不急,以后遇到的案子多了,自然就会积累更多的经验。”老陈缓缓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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