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家庭财产都是夫妻共有的吗?》,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梳理,不知道大家都明白了没有?
今天继续来以案说法——“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看下面的案例: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杨某甲同时还提供了一份证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夫妻现共有的这套房)的首付款,同时借款34万用于补齐余下首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现价值650万,并确认杨某甲提供的个人出资证据属实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
上一篇文章中已经写到过,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只涉及到共同财产。
很显然,本案中,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不存在抚养等其他问题,非常简单,只需做财产分割,故仅需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查明的情况: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两台、冰箱一台,价值650万房屋一套,债务34万。
账目很清楚,如果把房子全部视同为婚后财产,那么好分,全部一人一半就行了。但事实上,当初购房时的首付有20万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个人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其产生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所有,故不能简单进行平分。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杨某甲出资20万的占比收益进行了测算,将房屋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杨某甲的个人财产,即20万本金和其产生的自然增值,剩余部分为共同财产。
在判决时,房产仅对剩余部分财产进行平分,其他均分。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有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
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
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
判决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来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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