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闺蜜

作者: 济南蔷薇 | 来源:发表于2022-08-12 18:01 被阅读0次

    事发河南洛阳。

    李女士为了表达对女儿出生后的喜悦,给女儿花4000块买了一对金手镯。

    并配图晒朋友圈。

    哪知隔墙有耳。看到黄澄澄的手镯,她的闺蜜王女士动心了。

    过来主动帮她看孩子。一有空就过来帮她抱孩子,李女士对闺蜜感恩不尽。

    闺蜜走后,李女士给女儿换衣服时手镯脱落,李女士觉得重量和原来不一样,很惊诧,就报案了。

    警察就找到曾经抱过孩子的王女士了解情况。王女士声泪俱下,发誓自己没做过这种事。

    聪明的警察查到了她在网上购买假手镯的记录。在事实面前,王女士只得承认是自己偷换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王某需要接受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防火防盗防闺蜜,这话不假。

    奉劝大家不要在网络炫耀自己有钱的事情。咱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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