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南洛阳。
李女士为了表达对女儿出生后的喜悦,给女儿花4000块买了一对金手镯。
并配图晒朋友圈。
哪知隔墙有耳。看到黄澄澄的手镯,她的闺蜜王女士动心了。
过来主动帮她看孩子。一有空就过来帮她抱孩子,李女士对闺蜜感恩不尽。
闺蜜走后,李女士给女儿换衣服时手镯脱落,李女士觉得重量和原来不一样,很惊诧,就报案了。
警察就找到曾经抱过孩子的王女士了解情况。王女士声泪俱下,发誓自己没做过这种事。
聪明的警察查到了她在网上购买假手镯的记录。在事实面前,王女士只得承认是自己偷换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王某需要接受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防火防盗防闺蜜,这话不假。
奉劝大家不要在网络炫耀自己有钱的事情。咱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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