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最高院近日做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即: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约28.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共计约43万元,并返还罚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最高法的决定书中,有几处细节值得仔细品味和琢磨的。
人身自由赔偿金全国统一,以日赔偿金标准乘以被错误关押天数即可得出最终金额。这是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计算方式,在法律未进行修改前没有任何变通可能。最高院也明确指出,该项赔偿金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顾雏军及其律师,当然知道法律的规定。其提出远超标准的赔偿请求,更多的是表明姿态。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比例确定的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分三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50%以下确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超过50%。顾雏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为50%,说明法院认为错判给顾雏军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个后果仍未达到特别严重程度(法定特别严重量化标准为错误羁押10年以上)。这个严重后果,除了羁押时间,也与顾雏军的职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相关。一般人,很难获得50%比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实和顾雏军损失的财产相比,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值得一提,但是最高院却并没有支持顾雏军关于财产赔偿的请求。最高院不支持的理由是,法院当时审理时根本没涉及财产,也没有对相关财产作出处置。可以想象,法院说这话的时候咬着后槽牙气鼓鼓的样子——老子都没见到过什么财产,凭什么让老子赔你。这就有意思了。刑事诉讼中,公安和检察院只能将涉案财产和案件一起移送法院处理,没有权力绕过法院处置涉案财产。那么,顾雏军的财产哪去了?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着滥用职权和利益输送,是不是要对当年办案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启动调查和问责程序,咱们静待进一步的消息。
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算告一段落,但其维权之路还很漫长。祝他好运,同时也希望其他的民营企业家不再遭受这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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