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餐厅吃早餐。正吃着,突然一只半人高的黄毛大狗窜了出来,吓了我一跳,我下意识地喊了一声,唉呀妈呀,这狗就开始冲我叫上了,我立马抄起了椅子准备还击。好在狗主人及时喝止了狗的进攻,并带着狗出去了。虽然有惊无险,但是我也是出了一声冷汗,不禁后怕起来……
前段时间我曾写了一篇文章《人狗殊途,岂能相提并论——请爱狗人士三思!》,文章的由头是源于我的道听途说,这次可是我的切身经历和亲身体会,真的是触目惊心。这次狗并没有咬我,只是吓了我一跳,真的是万幸。后来了解到,这个狗主人没有给狗拴上狗链,她让狗在餐厅门外等着,她进餐厅里面买早餐。本来好好的,可是有几个女的去给狗拍照,还用刚才拿油条的手去抚摸这只大狗。狗觉得受到了人的宠爱,就独自走进了餐厅里面,并走到了我的桌前。我的天那,吓死我了,你想想我正低头喝着粥,突然眼前一只比碗还大的狗脑袋露了出来,换上谁也得吓一跳的。后来,我又一次地向餐厅的经理投诉,主张餐厅履行安保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上一次就发生过一个女的抱着宠物狗进餐厅的事情,我已经表达了人和狗不能同处一室的诉求,可是这次又来一只这么大的狗。发生此事的时候,在这个餐厅里面还有不少人,他们都保持了沉默,并没有说话。但是我不,我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德国著名神学家兼信义宗牧师马丁·尼莫拉的一首诗《我没有说话》所云,如果人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人都沉默,那么人人都会被沉默所害。
假如狗咬了我,那我不但身体遭受了伤害,精神上也会受到损失。我将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立即拍照并录音,留下凡是能够说明事实的证据,并留下餐厅工作人员及就餐者的影像,便于后期诉诸法律的时候作为证据,也可以从这些影像之中寻找人证;
第二,留下狗主人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其带着我去医院就诊,先打狂犬疫苗;如果她不留电话,我将采取必要的自助措施,比如暂时不让其离开餐厅,并且报警。
第三,向老板请假,搜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书面证据,如果有伤残的话,还应当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
紧接着,如果能谈妥赔偿数额,我可以不诉诸法律。如果谈不妥,那么我必须向狗主人以及餐厅法人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几点补充:
1、狗有证无证,
无论狗有证无证,其将别人咬伤,狗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狗无证,那么受害方可以主张施害方的过错,并增加赔偿数额。
2、狗是否受伤,
如果我被狗咬的时候也将狗打伤或打死,那么我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我并没有过错,且属于自助行为和紧急避险。
总而言之,我真的庆幸自己并没有受伤,感谢老天爷的眷顾啊。通过这件事,我得出的结论是:一是没钱千万别养狗;二是养狗一定要拴狗链;三是这家餐厅我再也不去了。
备注:
一、《我没有说话》
纳粹杀共产党时,
我没有出声
--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
接着他们迫害犹太人,
我没有出声
--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然后他们杀工会成员,
我没有出声
--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
我没有出声
--因为我是新教徒;
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的时候,
已经没有人能站出来为我发声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动物侵权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即被狗咬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狗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上述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自卫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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