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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22条

规定三第22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14 08:10 被阅读0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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