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登记逾期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
本文标题:规定三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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