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乡土中国》读到法治与礼治相关章节,很大程度上解答之前我对法律、公司流程等系统结构方面的困惑。
其实有一个疑问是社会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秩序、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地能理性实行,因为规则也是人定的。中国人喜欢说的一句话是拥抱变化,因地制宜。所以站在规则顶端的人便显得尤为关键,游走在规则顶端的人若不够自制,那么便有可能为了权利,为一己之私而改变规则为自己所用。因此便引出一个说法,社会是法治还是礼治,法治应为理性,不为人左右;礼治便相反处之。若有人游走在规则之中或者之上,法治岂不变为“人治”。但若因为这些玩弄规则的人导致社会生灵涂炭,也就谈不上治了。因此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作者也提出,不在法和人这俩字上,而在在于维护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法治和礼治也是这样的区别。以法律的法治来讲,是有输出成文的规范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可执行。然后礼治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输出成文规范,是长期以来通过现实经验得到的一种潜移默化的习俗或者习惯等等。最经典当为农村群体中的各种礼俗。在农村这个特殊群体中有各种礼俗约束,这种礼俗的形成是长期以来不分因果的“拿来主义”形成的。祖辈告诉的照做,也不知为何,不做了的话会有不幸的事发生,还灵验,也便形成了心中的敬畏。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传统,形成了群里中约定俗成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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